.来宾市旧城改造实施办法 试行、来政发、2011 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旧城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 改善人居环境,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城改造,是指对已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城市旧城区的房屋,基础设施、居住环境.道路交通以及区域功能,根据城市规划、按照城镇化要求加以修建。改善和调整。为城市创造符合现代城市经济发展和居住生活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的社会公益性的开发建设行为 第三条,来宾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旧城改造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利民惠民、依法办事的原则、采取分片实施,典型示范的办法 积极稳妥推进。第五条 来宾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旧城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旧城改造的日常工作。第六条,由政府开办的全资国有公司.以下称为,旧城改造主体投资公司。为旧城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和项目建设工作、按市场运作模式.对旧城改造项目进行开发、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旧城改造主体投资公司通过市场运作方式 筹措资金 自负盈亏。旧城改造所需的前期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先行借支、资金来源落实后。在原渠道归还,旧城改造释放的土地注入市旧城改造主体投资公司.由其进行二级开发 开发所得全部用于旧城改造,第二章。项目规划实施、第八条 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国土.市政,房产,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单位及城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来宾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来宾市旧城改造总体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市旧城改造主体投资公司依据来宾市旧城改造有关规划、编制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项目核准报告或可研报告。初步设计 按程序审查报批后实施、第十条.旧城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第十一条,旧城改造项目内的城市道路,绿化。环卫 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要与市政及公共设施衔接配套.所需资金由市旧城改造主体投资公司承担。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旧城改造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单位或个人房屋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和安置 第四章 优惠政策,第十三条.旧城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政府收益部分.扣除市财政借支垫付的前期经费后,用于旧城改造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安置用房建设以及弥补征收和开发成本。第十四条,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安置 开发、包括公共设施建设及商业开发,所产生的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留存地方部分.扣除财政垫支的前期经费后、用于旧城改造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第十五条。旧城改造范围内符合搬迁重建的单位。由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供地,土地价款由旧城改造主体投资公司承担、第十六条,编制改造地块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区域公共设施承载能力许可条件下.适当增加改造地块开发建设强度 并在改造地块内局部用地兼容商业。允许项目业主建设并上市销售商业服务用房,以平衡旧城改造资金,第十七条 旧城改造项目规划建设中需要砍伐树木。占用绿地 拆除公厕、迁移管线、挖掘道路等、免收补偿费,符合城市规划并符合重建要求的 由旧城改造主体投资公司重建、第十八条,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商铺,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征收补偿价款的部分缴纳的契税,由财政给予补贴。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财政不给予补贴。第十九条,对旧城改造的自来水,电力,有线电视、煤气等项目原有容量、不再重复收取项目增容费、初装费、第二十条.凡在旧城改造工程范围内购买商品房或商铺的非本市主城区城乡居民。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落户于所购商品房或商铺所在片区的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市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旧城改造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 未按照改造方案进行的旧城改造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旧城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