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河政发,2003,22号、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自治县 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河池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一日 为进一步改善河池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私房建设的管理 第一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给个人自建住宅.第二条,城区范围内的危旧私房,如确需进行加固翻修的,由法定资格单位出具有关鉴定书.经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才能进行加固翻修 但不得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和建设规模,第三条 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而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依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 的有关规定办理,已动工建设且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中止建设的 可以续建,但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建成,二,单位集资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空闲地内集资建房,第五条.不准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三,商住开发区建房的管理,第六条,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业,住宅开发区、凡没有经法定程序批准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开发区内的空闲地原则上由开发商按规划统一建设商品房出售 第七条.2003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住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市政设施全面配套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详细规划 不得擅自将土地分割成小块转让、出让给个人自建住宅。不得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四、拆迁建房的管理。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拆迁国有土地上个人房产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第九条.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的,原则上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可以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确有实际困难的被拆迁户、可以给予土地补偿 第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原拆迁协议内容执行、五,城市重点地段建设的管理,第十一条,城市行政办公。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道、街区以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周围属于城市规划建设重点控制地段。第十二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对重点控制地段要加强管理,对新建 改建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重点地段内建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等手续 第十三条。重点控制地段主要布置办公。商业服务.金融,交通及市政设施的建设。建筑物应具有一定的体量。造型和色彩应该充分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色,重点地段内不准搭建临时铺面 现有临时铺面必须依法拆除、六.建筑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管理。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报建的管理.任何新建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等手续,在没有项目立项前。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不得办理建设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前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 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不得无故拖延,第十六条。所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的有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