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层高控制规划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的规划管理。明确建筑层高控制 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民用建筑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是指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时 超出正常的标准 提高建筑层高的建筑、第四条,建筑层高控制。一,住宅建筑,低层住宅的建筑层高为3、0、3.6米.多层.中高层以及高层住宅建筑层高为2、8,3、O米 二。公寓建筑、公寓建筑分为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公寓式酒店及公寓式办公等,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 公寓等各类公寓建筑性质为居住,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可在商业金融业用地上兼容建设,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的建筑使用功能分别为酒店和办公、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在商业服务金融业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4,5米、按成套住宅建筑设计的 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在居住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三。商业,办公建筑.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得大于4,5米、底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 专业市场及特殊专业功能的建筑除外,上述建筑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第五条.住宅建筑设计层高超出规定层高的 不予规划许可,第六条 各类公寓建筑设计层高超出第四条规定的,其建筑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并折算计入容积率,涉及的各项规费仍按标准层建筑面积缴纳,S,K、S1 S2、S2。其中式中S,计入容积率的各层建筑面积。K。建筑层高超标系数 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H与规定层高I的比值H,I,S1。标准层建筑面积 S2.门厅 大堂 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公共服务部分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市属各县的高层建筑层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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