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层高控制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的规划管理.明确建筑层高控制。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民用建筑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是指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时.超出正常的标准,提高建筑层高的建筑,第四条,建筑层高控制.一。住宅建筑.低层住宅的建筑层高为3、0,3、6米,多层,中高层以及高层住宅建筑层高为2.8,3 O米.二 公寓建筑.公寓建筑分为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公寓式酒店及公寓式办公等.居住型公寓 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等各类公寓建筑性质为居住 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 可在商业金融业用地上兼容建设.公寓式酒店 公寓式办公的建筑使用功能分别为酒店和办公,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在商业服务金融业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4,5米。按成套住宅建筑设计的、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在居住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三。商业,办公建筑,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得大于4 5米 底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 专业市场及特殊专业功能的建筑除外,上述建筑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第五条、住宅建筑设计层高超出规定层高的,不予规划许可。第六条、各类公寓建筑设计层高超出第四条规定的,其建筑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并折算计入容积率.涉及的各项规费仍按标准层建筑面积缴纳,S,K。S1,S2,S2,其中式中S。计入容积率的各层建筑面积。K 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H与规定层高I的比值H I,S1、标准层建筑面积,S2,门厅 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公共服务部分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 市属各县的高层建筑层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