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层高控制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的规划管理。明确建筑层高控制 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民用建筑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是指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时.超出正常的标准,提高建筑层高的建筑。第四条.建筑层高控制,一 住宅建筑 低层住宅的建筑层高为3、0,3 6米 多层。中高层以及高层住宅建筑层高为2。8.3.O米 二、公寓建筑,公寓建筑分为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 公寓式酒店及公寓式办公等,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等各类公寓建筑性质为居住 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可在商业金融业用地上兼容建设、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的建筑使用功能分别为酒店和办公,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在商业服务金融业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4。5米。按成套住宅建筑设计的,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 0米 在居住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三,商业,办公建筑 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得大于4,5米 底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专业功能的建筑除外 上述建筑门厅 大堂,中庭,内廊 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第五条。住宅建筑设计层高超出规定层高的,不予规划许可、第六条,各类公寓建筑设计层高超出第四条规定的。其建筑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 并折算计入容积率、涉及的各项规费仍按标准层建筑面积缴纳,S、K S1、S2。S2,其中式中S.计入容积率的各层建筑面积.K。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H与规定层高I的比值H.I。S1.标准层建筑面积 S2 门厅,大堂 中庭,内廊 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公共服务部分的建筑面积,第七条,市属各县的高层建筑层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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