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层高控制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的规划管理 明确建筑层高控制,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民用建筑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是指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时。超出正常的标准,提高建筑层高的建筑.第四条.建筑层高控制.一、住宅建筑、低层住宅的建筑层高为3 0、3、6米。多层.中高层以及高层住宅建筑层高为2.8.3,O米,二 公寓建筑、公寓建筑分为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公寓式酒店及公寓式办公等 居住型公寓 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等各类公寓建筑性质为居住.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 可在商业金融业用地上兼容建设.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的建筑使用功能分别为酒店和办公,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 在商业服务金融业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4、5米 按成套住宅建筑设计的,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 在居住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三,商业。办公建筑,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得大于4 5米。底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专业功能的建筑除外,上述建筑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第五条.住宅建筑设计层高超出规定层高的、不予规划许可 第六条.各类公寓建筑设计层高超出第四条规定的,其建筑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并折算计入容积率 涉及的各项规费仍按标准层建筑面积缴纳。S.K.S1、S2、S2。其中式中S。计入容积率的各层建筑面积、K.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H与规定层高I的比值H,I、S1、标准层建筑面积,S2.门厅.大堂 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公共服务部分的建筑面积、第七条。市属各县的高层建筑层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