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层高控制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的规划管理,明确建筑层高控制,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民用建筑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是指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时 超出正常的标准,提高建筑层高的建筑 第四条。建筑层高控制 一.住宅建筑,低层住宅的建筑层高为3,0,3,6米,多层 中高层以及高层住宅建筑层高为2,8。3.O米。二,公寓建筑。公寓建筑分为居住型公寓 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公寓式酒店及公寓式办公等 居住型公寓 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等各类公寓建筑性质为居住。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可在商业金融业用地上兼容建设,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的建筑使用功能分别为酒店和办公,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在商业服务金融业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4。5米。按成套住宅建筑设计的、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 0米。在居住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三,商业,办公建筑.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得大于4,5米.底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专业功能的建筑除外,上述建筑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 第五条,住宅建筑设计层高超出规定层高的。不予规划许可.第六条,各类公寓建筑设计层高超出第四条规定的。其建筑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并折算计入容积率.涉及的各项规费仍按标准层建筑面积缴纳 S.K S1,S2.S2,其中式中S,计入容积率的各层建筑面积。K。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H与规定层高I的比值H,I、S1,标准层建筑面积,S2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公共服务部分的建筑面积.第七条 市属各县的高层建筑层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