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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筑层高控制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的规划管理,明确建筑层高控制。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民用建筑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是指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时,超出正常的标准,提高建筑层高的建筑,第四条 建筑层高控制,一。住宅建筑。低层住宅的建筑层高为3.0 3、6米、多层。中高层以及高层住宅建筑层高为2,8 3,O米。二、公寓建筑、公寓建筑分为居住型公寓 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 公寓.公寓式酒店及公寓式办公等.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等各类公寓建筑性质为居住,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可在商业金融业用地上兼容建设.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的建筑使用功能分别为酒店和办公,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在商业服务金融业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4 5米,按成套住宅建筑设计的,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在居住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 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三、商业 办公建筑。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得大于4 5米,底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 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专业功能的建筑除外,上述建筑门厅,大堂 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第五条、住宅建筑设计层高超出规定层高的。不予规划许可,第六条,各类公寓建筑设计层高超出第四条规定的,其建筑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并折算计入容积率 涉及的各项规费仍按标准层建筑面积缴纳,S,K,S1,S2 S2,其中式中S。计入容积率的各层建筑面积。K,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H与规定层高I的比值H.I、S1.标准层建筑面积、S2、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公共服务部分的建筑面积。第七条、市属各县的高层建筑层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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