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层高控制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的规划管理,明确建筑层高控制、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民用建筑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是指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时,超出正常的标准 提高建筑层高的建筑 第四条 建筑层高控制,一 住宅建筑。低层住宅的建筑层高为3、0、3。6米,多层 中高层以及高层住宅建筑层高为2 8。3、O米、二。公寓建筑,公寓建筑分为居住型公寓 酒店式公寓。商务 办公 公寓。公寓式酒店及公寓式办公等,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等各类公寓建筑性质为居住,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可在商业金融业用地上兼容建设,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的建筑使用功能分别为酒店和办公。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 在商业服务金融业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4、5米,按成套住宅建筑设计的,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在居住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三.商业。办公建筑。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得大于4 5米、底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专业功能的建筑除外、上述建筑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第五条.住宅建筑设计层高超出规定层高的,不予规划许可 第六条,各类公寓建筑设计层高超出第四条规定的,其建筑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并折算计入容积率,涉及的各项规费仍按标准层建筑面积缴纳,S.K.S1 S2,S2 其中式中S.计入容积率的各层建筑面积、K 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H与规定层高I的比值H,I,S1。标准层建筑面积.S2。门厅,大堂.中庭 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公共服务部分的建筑面积。第七条,市属各县的高层建筑层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