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六条,按照多层 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 布置生产辅助用房,第十七条,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第十八条 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九条。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二,层次、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三 层高,一般控制在2,8,3 3米之间 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 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五 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六 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七 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 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八,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 1,2 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