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六条。按照多层 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 布置生产辅助用房,第十七条、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 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第十八条、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九条。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二、层次,以两层为主 最高不得超过三层.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四.室内外高差 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 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 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 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八 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 2、5.1。2 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