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六条,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第十七条、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 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第十八条、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的要求 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九条 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 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二、层次.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 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 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 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 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七、阳台 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 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八.屋面及排水 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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