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六条.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 布置生产辅助用房,第十七条,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 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 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第十八条.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九条,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 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二,层次,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 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 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 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 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八 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