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六条,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 第十七条,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 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第十八条 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 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九条,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 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二,层次 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 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 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 但不得影响交通 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八、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 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 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 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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