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六条.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 第十七条。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 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第十八条 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九条,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 二.层次.以两层为主 最高不得超过三层 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 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 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 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 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 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 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八,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 2.5.1 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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