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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六条。按照多层 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盐城市实施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第十七条。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 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 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第十八条、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九条,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 二,层次,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四,室内外高差 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 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 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 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 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八,屋面及排水 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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