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六条.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第十七条,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第十八条。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 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九条 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 二 层次。以两层为主 最高不得超过三层,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 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五 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六。建筑间距及离界 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八,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 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 2 5 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 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 屋面和院内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