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六条 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第十七条,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 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第十八条 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 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九条,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二 层次、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 8 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 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四 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 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 可以酌情减少 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 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八、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