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 建立公开 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规 2008,227号、参照.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 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通过招标 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第三条、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 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也不得依据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调整容积率.第四条,土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市总体 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第五条,容积率的调整程序.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规划方案。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3.在本市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 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4,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 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监察、土地.建设,房产城管主管部门备案,6。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收入补交等相关手续、土地手续完善后国土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完善土地手续情况抄告监察 建设.房产.规划和城管主管部门,规划条件的容积率调整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六条,因容积率指标调整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七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容积率调整条件要求调整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处理,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规划方案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 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3,在本市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4、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 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5。由城市人民政府收回拟调整容积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收回的地块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拟定规划条件,7,国土主管部门依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第八条.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 公示 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备查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 必须严格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指标均应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示 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核实完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行政许可要求,核实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是否超出规划许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建设工程竣工时所建的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对涉及超容积率的违法建设进行处罚.拆除违法建设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对违法建设部分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第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施工图时应在报审的施工图及其建筑面积与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建施图面积一致的情况下、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否则不予核发 第十二条。房产主管部门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时、发现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实测总建筑面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核准的面积不相符合时。规划、房产主管部门面积计算规则不同造成的面积不一致的情况除外。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把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监督、监察机关对规划,建设、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房产等相关主管部门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过程中履行职能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城乡规划,国土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 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五条,对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擅自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抄告规划 国土。建设 房产等主管部门、对于没有按规定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其后续手续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第十七条 各县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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