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建筑工程 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规划核实.第三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按规划条件实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规划条件允许的总建筑面积、第四条。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 建设单位申请,二。规划条件 红线图,建筑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涉及容积率调整或变更用地性质的项目,应提交国土部门完善土地手续的相关文件,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平面图、五 由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报告 现场拍摄图片。六,建筑工程竣工图,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图、七.原有建筑.施工用房.临时建筑拆除情况说明 八 若本次规划核实范围包含社区用房 应提交社区用房移交证明文件,在取得规划核实认可书之前必须将移交证明文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九 存在违法建设 提供相关部门的违法建设处理文件、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其中图纸要求为CAD,JPG两种格式。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同时必须携带原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窗口核对后 方能提交,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一,对建设单位主体进行核实,二。对规划条件及红线图中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容积率 附属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规划核实、三、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建筑主体层数。建筑面积进行规划核实 根据建施总平面和验线文件对建筑物主体位置.建筑总高度,停车位,场地与道路。公共配套 绿化建设条件情况等进行核实。四.核查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售房处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第七条.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图纸施工的.竣工时建筑位置,外轮廓尺寸.高度与规划许可及放验线一致的 实测建筑面积和规划许可面积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出现一定误差、总建筑面积最大允许误差为3 且项目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累计不得超过500平方米、第八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或规划许可面积超出规划条件允许的建筑面积且后期工程正在建设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 调整施工图 将规划许可面积调整到规划条件允许的建筑面积以内,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申报竣工规划核实部分的建筑予以规划核实。第九条、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且超出规划条件允许总建筑面积的 在完善土地手续后,予以规划核实,第十条、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施工图施工的,规划核实认可书面积原则上按实测面积为准。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及停车位,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 总建筑面积.三 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四、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 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尺寸、规模,五,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等设施位置,尺寸,规模.第十二条 规划核实由牵头处室组织、施工图审查处室.监察室和项目所在区规划分局参加 规划测绘单位在出具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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