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动态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备案在册设计单位建立档案库。设立举报电话、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及时公布有关信息、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备案的设计单位和设计成果的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结果通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通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本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成果暂停该项行政许可办理、处设计单位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下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1。对现状资料收集不准,不清,不全,设计深度不符合国家相关部门技术规定要求的.2、图面质量差,图纸不完整,不规范,图面错.漏,缺比较严重的、3,设计文件粗制滥制.抄袭现象严重的、4。签署印章弄虚作假.出图手续不完备.5、不符合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要求进行设计的、6。在技术经济指标上弄虚作假。错算。漏算严重,图、文 表不对应的、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1。在规划资质申报期间,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承担越级编制工作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费1倍、1,5倍罚款,2 规划丙级资质承担乙级资质编制工作的。规划乙级资质承担甲级资质编制工作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费1,5倍 2倍罚款.3 规划丙级资质承担甲级资质编制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机构承担资质许可范围外编制工作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费2倍罚款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1。经审核认定、违反非强制性标准.内容,3条以下编制城乡规划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费1倍 1。5倍罚款 2 经审核认定。违反非强制性标准。内容,3条以上、含3条,编制城乡规划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费1.5倍。2倍罚款,3、经审核认定 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内容,编制城乡规划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费2倍罚款 第十三条,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费2倍罚款。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费2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费2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对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设计单位 由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单位注册地规划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并禁止进入本市规划设计市场、1 冒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的,2。涂改 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设计资质证书,的、3,对规划项目进行违规转让,肢解分包的,4。串标,行贿等扰乱规划设计招投标市场秩序的、5。累计三次在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上弄虚作假的,6、其它违法行为,第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听证结束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