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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根据项目区位与项目的重要性.明确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已在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第七条,设计单位进行备案时 须提供以下材料、一 报名申请.加盖单位公章.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概况及相关作品集,四、规划设计项目概况及建设单位委托意向证明材料。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对达不到资质要求、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资质管理规定以及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设计单位不予备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重新选择设计单位.第九条。设计单位事先没有申请备案而直接开展规划设计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设计成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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