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 排水。燃气 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 城市照明,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民防管线等工程,第三条.市规划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市城乡建设 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城管、广播电视 电力,通讯,民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现状资料的地区,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现状综合地下管线图.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现状资料以外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报告,市规划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查明上述管线的性质,权属 通知责任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 并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6、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图,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三 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包括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城市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电力 电信、广播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 T50328。要求,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对不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完善相关资料.重新编制档案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三条、工程测量单位在承接地下管线工程委托时 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登记并及时向其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所需经费从市政配套费或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中支出。东部城区所需经费由东部城区承担.第十五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 鉴定。统计 保管.保密和利用工作,第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第十七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损坏地下管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导致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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