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7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合理开发 利用和保护地下水,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蕴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 包括包气带水.潜水和承压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 严格保护,厉行节约的原则。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的开发 利用、保护和监督工作.各县 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南通市市区水资源管理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范围内地下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规划,城乡建设。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鼓励.支持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提高全社会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开采,污染地下水的行为予以劝阻和举报。对在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 编制全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水资源管理处应当根据全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下水开采状况.水位变化,地表水源替代和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行地下水功能区划。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限制开采区和可开采区 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在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开凿深井 已有深井由市 县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有计划地组织封填.并对封井。改水给予资金支持,在限制开采区内。执行.打一填一.原则,不得增加地下水限制层位取水井数量,并逐年削减地下水取水量.采用地下水作为集中式应急备用水源的 不受前款限制,第十条.经批准的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地下水功能区划需要修改或者调整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国土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地下水可开采量.结合地下水监测情况.核定各县。市 区的地下水年度允许开采量,第十二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地下水功能区划要求,不得超过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并符合地区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第十三条。区域供水覆盖地区除适度保留部分取水井作为饮用水备用水源及满足工业企业特殊工艺用水需求外,其他取水井应当逐步封填、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水 鼓励 退城进郊。企业实施改水措施 优先使用地表水。第十四条.地下水取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户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地下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取水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开采潜水层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户.日取水量小于100立方米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申报许可时只需提供建设项目地下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一,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二,严重污染地下水资源的,三.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四.地面不均匀沉降地区.五,地面沉降中心区域 六。海水入侵、倒灌地区,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户方可凿井,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井台平面布置指导方案组织实施.取水井的开凿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办理施工手续,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发现因地质条件因素不宜取水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并通知取水户 取水户应当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取水井施工完成后,取水户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 井台周边的平面位置图。二.单井的实际井深 井径和柱状剖面图。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五,取水项目的试运行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第十九条。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 取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有效期满未延续申请且继续取用地下水的,视作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条,取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二。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填报取用地下水的统计报表。三。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用地下水。四,做好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监测,发现水质.水位异常 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五.不再使用的取水井、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六。不得对外转供,销售地下水。第二十一条,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户、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二,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与市政管道连接.三,水井的设置应当避开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层。取水井和回灌井管上应当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四。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当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水位进行定期监测 并将监测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取水户应当于当年的11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并提交下一年度取水合理性分析和计划申请表,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申请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二,计划取水 节约用水措施是否落实、三。单位产品取水量是否超过取水定额,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计划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向取水户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地下水,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废井.废坑和裂隙排放 倾倒有害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对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取水井,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破坏地质结构。第二十六条,建设土壤源热泵系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壤源热泵系统热源井的施工、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得凿穿第。承压含水层底板。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 定期开展全市地下水监测,监测井主要用于第.承压层含水层水位监测.尽量选择非生产井.保证所测数据为静止水位,并逐步实行在线监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地下水行政执法巡查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地下水资源评价制度、为地下水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地下水资源评价应当包括水量 水质和地质环境影响的评价,并提出合理的开采布局和开采量.预测地下水位变化趋势,地下水资源评价结论涉及地质环境的,应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九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中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含水层串通以及地面塌陷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环境监测,防止因不当取用地下水而引发地质灾害,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政策调整地下水水价,并考虑地下水功能区划与地下水水位等因素 制定地下水阶梯式水价.提高地下水使用效率,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二,违反规定下达地下水取水计划的,三 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造成后果的,第三十二条 取用地下水时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 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相关专业术语解释 包气带水 指潜水面以上包气带中的水。包括吸着水。薄膜水、毛管水 气态水和暂时存在的重力水,潜水,指存在于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之上,具有自由水面的重力水,潜水所在含水层称作潜水层 承压水 指充满于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含水层中的水,地源热泵系统,指以岩土体 地下水或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 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 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污水源热泵系统,监测井 用钻孔法完成的监测地下水水位。水温、水质变化情况的专用井.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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