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七条.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 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 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 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理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并开立缴存账户、第八条、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条,缴存人姓名 身份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第十一条.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应为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每个单位和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因其他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并户手续、缴存单位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台账并定期与管理中心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