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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缴存范围第四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三 事业单位 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五,中央,外省市及省驻达单位,第五条,凡男性未满,60、周岁 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在职职工 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并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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