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审计机关申报审计 拖延或者拒不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手续,逾期不办的 审计机关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四.有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行为的,五,其他应处理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规金额处以20 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 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发现违纪或涉嫌犯罪线索的.由审计机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三。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可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