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第三条,州。县。市 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五条。州。县 市.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州级或者主要是州级的建设项目。由州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投资来源是县,市,级或者主要是县,市 级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投资主体出资额均等的建设项目.由州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第六条。州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审计机关管辖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必须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 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告知建设单位,第九条、发改部门制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 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审计机关,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涉及机构 人员的聘请办法按照审计机关另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十一条。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 不能代替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最终依据。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或不足500万元的民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项目业主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预留不少于15,待决算审计后清算.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审计经费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 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 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的依据、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审计终结后 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机关有权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