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第五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六条。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 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 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 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 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 双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 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二 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 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第八条.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 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第九条 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第十条,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 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第十一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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