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请严格遵照执行,市.长.李海涛、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第五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六条,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 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一 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含40平方米 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 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第七条,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 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二 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 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 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 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第八条,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 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 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第九条.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 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 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第十条.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 第十一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