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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市。长 李海涛.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第五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六条、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一 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三 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 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 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第七条,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 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 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 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第八条、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 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 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第九条。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第十条 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第十一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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