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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市、长。李海涛。二 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 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第四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 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第五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六条.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 执行下列标准。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 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 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 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第七条。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 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 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第八条,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 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三 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 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第九条,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第十条。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 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第十一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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