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市.长 李海涛。二 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第四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第五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六条、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一 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 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 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 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第七条 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 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 独立户 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二 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第八条,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 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 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 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第九条、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第十条.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 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 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