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长,李海涛,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第四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六条,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 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第七条。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一 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 37米以上 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 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 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第八条,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 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 正在经营中,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 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 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 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第九条。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 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第十条,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 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第十一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