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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长 李海涛,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 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第五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六条。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 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 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第七条,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 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 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 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 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 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第八条、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三 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 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第九条.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 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第十条 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第十一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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