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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请严格遵照执行.市、长。李海涛,二 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第四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 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第五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六条。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二 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 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 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 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第七条,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 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 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三 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 第八条,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 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 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 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四 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 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第九条.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第十条.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 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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