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 9号,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请严格遵照执行.市,长。李海涛。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第四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六条,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 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 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 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 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第七条,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 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 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 加入主房面积安置 第八条,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 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四 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第九条、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 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第十条,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第十一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 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