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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长,李海涛。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第四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第五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六条,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 60平方米.70平方米 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含40平方米 低于50平方米的 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 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 低于60平方米的 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 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第七条,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 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 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 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 还要求增加面积的 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第八条 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 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 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 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 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第九条。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 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 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第十条、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第十一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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