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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市.长,李海涛、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第五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六条,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 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 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五 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 双方协商处理。第七条.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二 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第八条。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 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 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第九条.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 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第十条.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第十一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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