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三十条。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排水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内容 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 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六.擅自占压 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故意破坏、损毁.偷窃排水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排水设施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本办法中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