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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七条,本市市区内排水系统规划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和排水设施所在地详细规划,遵守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第九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室外排水设施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建人 达不到招投标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建人、因拆迁需要拆除的排水设施,应当经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将排水设施收回 排水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 排水工程验收规范,和有关规定、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将竣工资料移交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自建管线在流量允许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 应准许其他单位接入 接入单位应当事先与产权单位就费用、养护等事宜进行协商、签订协议 并按照法律规定到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如双方对接入等有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新建工程与原有排水管线发生矛盾时.按照 局部服从整体。临时性工程服从永久性工程 可弯管线服从不可弯管线,以及区别先建后建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技术与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凡需改动城市原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先改后建、自行承担改线费用,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新建 改建的排水设施覆土前 应当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确认后.方可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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