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第七十六条 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企业 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质量、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防止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七十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企业和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量化评价体系。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切实提高施工质量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新技术 新工艺和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在使用前、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方可使用 第七十九条,工程开工前,勘察设计企业应当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指导施工企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与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协调配合。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技术服务、设计总结和回访,设计企业应向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特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第八十条,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设计企业应根据建设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委托书进行修改.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规划设计要点 建筑节能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变更的 设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 变更图图签 图章应当与原施工图图签、图章相一致,第八十一条,涉及既有建筑物改变主体结构和加层、改扩建,装饰装修的。应当由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需经审查机构审查,对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需要对工程进行加固补强的.原设计企业应参与对工程的加固补强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企业或经原设计企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加固补强设计方案.第八十二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参加工程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主要阶段验收 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并应当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八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及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并接受项目监理部的监督。第八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安全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与分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企业向总承包企业负责 服从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八十五条,中标承接的工程、施工企业项目部人员应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到岗到位。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必须按照程序经班组自检.专职质检员检验,项目部审核合格后。向项目监理部作出书面报验申请.并按照项目监理部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整改、未经项目监理部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八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领取平安卡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 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八十七条、施工企业必须与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作业环境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包括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作业环境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监理部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合同约定安全措施费,并应及时向分包企业转移支付 第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实行工程监理的,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所取样品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第八十九条 项目监理部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企业改正、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要求的,或者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发现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停止使用.第九十条、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和技术。第九十一条,项目监理部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九十二条。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的生产及运输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第九十三条,施工企业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第九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 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部审核后,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九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验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第九十六条.工程竣工时.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各种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复制件 和竣工图 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企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九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已竣工验收工程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竣工图。并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有关工程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第九十八条、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后,企业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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