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区建筑立面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东莞市市区建筑立面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容貌和景观环境,根据,城市规划法 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和使用建筑物、构筑物,均应符合建筑立面管理的要求、第三条,市城建规划局负责市区建筑立面的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建筑立面管理规定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建筑立面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监督,第二章.建筑立面设计与建设、第四条。建筑立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建筑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 力求优美创新,体现东莞现代化城市风貌,第五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和色调处理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达到和谐 统一的建筑群体视角效果。第六条。城市主次干道的两侧不得临路设置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供气站,烟囱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第七条。大,中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其管道不得外露.城市管网 不含220千伏及以上的和配置有走廊用地的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和用户室外电线。新设的必须埋入地下。原有架空线路.须逐步改造,埋入地下敷设 第八条,建筑物的排气孔应在建筑设计时统一考虑,并做到美观,协调 不得在主次干道临路立面上设置、第九条、沿城市主干道的住宅建筑不得在临路一面设置开放式阳台.阳台栏板不宜采用透空的形式、第十条 建筑立面设计安装防盗网的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所有建筑物不得外设防盗网。二。需要内设防盗网的、阳台防盗网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边线 门窗防盗网应设在玻璃线以内.且应采用坚固。耐用,防锈材料、保证外型美观、并在防盗网上设置符合消防使用的安全门.要统一施工、工程竣工时与主体建筑一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主干道、宽度23米以上。含23米.沿街建筑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并按要求留足停车场和绿化地.临街不得建围墙、通花栏杆也应尽量控制、且高度不得超过2米 第十二条.建筑物屋面附设的冷却塔、须设计有永久性遮挡设施 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十三条。建筑立面上设计安装空调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大.中型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不含高层住宅、的建筑立面。不得设窗式或分体式空调机。特殊情况下.建筑物确需设置窗式或分体式空调机的,空调机不得外露。二、住宅建筑及其他建筑需设置空调机的,在保证立面整洁美观的前提下.应对空调机的安放位置和排水设施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第十四条、建筑物的屋面和裙楼的平台上不准安装铁罩等构架,不得擅自搭建任何建。构,筑物,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商业店面及其雨蓬,遮阳物等设施的设计和底层柱子立面装饰.应当与整体建筑。周围环境协调,第三章。建筑立面使用。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立面。确需改变的.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第十七条 建筑立面使用应保持清洁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具体包括,一,堵塞或增设建筑立面上的门。窗,改变门、窗的尺寸,形状和位置.二、封闭或部分封闭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外走廊 平台等敞开式的空间、三.拆除建筑外墙改为铺面 橱窗.开洞安装空调机,排气机。或悬挂分体空调机。四,堵塞建筑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或用任何建筑材料连通分隔的阳台,五。改变已统一安装的防盗网的位置.尺寸、构造和颜色等,六,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上增设任何形式的招牌,广告牌,雨蓬和遮阳物等影响立面景观的设施,七。将拉闸门 折叠式铁门改动安装在外墙或柱子外面 八 在建筑物的阳台外设置晒衣架 九,其他影响建筑立面景观及安全的.第四章.建筑立面的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筑立面设计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 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进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设计。第十九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建筑立面设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经批准的建筑立面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更改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如需变更设计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施工过程和竣工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批准的建筑立面设计图组织检查和工程验收 并以此作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未按批准的建筑立面设计图施工的建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第二十三条.违反建筑立面管理的建筑工程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反建筑立面管理的单位或个人接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停建通知或处罚决定后.继续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建筑立面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正立面。背立面、侧立面及天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式阳台是指空间直接对外敞开的阳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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