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报告依照下列规定报送批复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的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提交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复。经本级政府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或者报送批复前 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复 并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 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并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报告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被责令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机关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较大事故查处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