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取得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 同时向市城管执法局交纳保证金,利用公共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原则上通过竞争方式取得,具体竞争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另行制定,无法通过竞争方式的,其基准单价由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须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 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设置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并达到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空间占用权应取得户外广告所依附或占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的同意。第十六条,塔柱式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4年.临时性广告一般不超过90天 墙面广告 灯杆广告 灯箱广告等其他广告一般不超过2年。需延长期限的 应在期满前30日内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市城管执法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 效果图等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九条,取得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和标准。设置城市户外广告。逾期不设置或者未设置完毕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第二十条,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以及因此设立的户外广告设施可通过出租,有偿出让的方式依法转让使用权.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除外.依法转让的、受让者应在受让后30日内报市城管执法局 工商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其有效期不超过30天、期满当天必须自行拆除,在建或待建工地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设置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所悬挂的标语。条幅,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前自行拆除.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因城市户外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 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 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 更换或拆除。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如未能及时发布新的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第二十六条,用于城市户外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市城管执法局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第二十七条、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第二十八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服从.市城管执法局应当撤回设置许可证,由此给设置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