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建设应按以下分工进行。一,各部门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四、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部分防护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五.西外新区、老城区、南城片区。北外片区,化工园区其主管部门各自承担辖区内公共绿地的建设任务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报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 石油.天然气等管线的规定 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划定保护区域 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国家规定或双方协商的安全间距.第十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定期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由投资方建设.在基建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 相关单位必须有园林处,进行综合验收并纳入工程建设竣工备案管理.绿化不达标的不得交付使用。对留有绿地面积而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处组织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