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市区城建监察执法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 管理 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雅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建执法、是指市建设局依法对城市规划区管辖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民政,文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分工,协同搞好城建监察执法 第五条,市建设局城建监察队伍具体实施和开展城建监察执法活动,城建监察队伍的装备,标志。执法证件和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局城建监察队伍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简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不需要作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可当场作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 城建监察协管组织开展城建监察执法活动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责令改正 对情节恶劣或不听劝阻者,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10元以下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二,沿街流动销售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的.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四川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行道树上涂写。刻画或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二.经营食品,饮料.瓜果的从业者污染占用场地周边环境卫生的,三。经营者越店铺门摆设招徕顾客宣传标牌的,四.设置标牌和指路标志不符合要求的,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一,经营者越店铺门出摊占道或摆桌经营的、二。临街建筑阳台,窗外吊挂 堆放 安装影响市容的物品的,三.经营中产生的炭灰和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未按指定地点倾倒的。四。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的。五,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展各类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废弃物的,六,临街设置的广告牌等残缺.不洁,在期限内未维修,更新的,七。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八、进入城区的交通车辆 车容不整,影响市容且拒不清洗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损坏赔偿金额在25元以内的.根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给予5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园林绿地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剥皮。刻划竹木的。二、在树上钉钉子 拴铁丝,架电线、拴绳挂物的,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绿地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砂,铲草的 二,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圈围树木的.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整修树木 绿地,修剪草坪遗留的枝叶,草木,渣土未按规定的时间清运的,二,临街建筑施工工地污水沿街溢流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清洗车辆,经营修车业务的.四 无占道经营许可证摆摊设点的、五。临街工地未设置打围作业的,六,停工场地未进行整理和覆盖的。七.施工现场材料.机具乱堆乱放、渣土未及时清运的、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水泥砂浆或以重物撞损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三,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擅自拉接广播线、通讯线,接用电源或安装其它设施的、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装卸,运输中撒漏或乱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 二 向河道。排洪道或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第十五条、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 生物制品厂等生产的废弃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 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二、把特种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容器的,三、任意排放 遗弃。污染环境的.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元以上元1000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二。城市道路建设 养护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及防护设施的、三、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期满未及时清理现场和恢复原状的,第十七条.城建监察队伍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城建监察队伍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城建监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按规定携带执法证件,佩戴城建监察标志,在进行调查.检查或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第二十条,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应当场给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对物品,工具进行登记保存的应出具凭证.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以外,应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 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二十三条。城建监察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不得阻挠和妨碍 拒绝 阻碍城建监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城建监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遵守法纪、文明执法、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民对城建监察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在城建监察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二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