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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用地规划条件研究工作规程、试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用地规划条件研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渝规发、2012、66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当前 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的拟定面临着新的要求、一是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对用地分类体系和类型较原标准有较大的改变.二是新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间距等保障公共利益的指标做了新的规定。三是随着外部情况发生变化,控规与新的具体情况会出现不适应的状况 由此。一直以来依据控规核发规划条件函的模式在一些情况下不能适应新的实际、需要开展用地规划条件研究工作。通过对规划条件优化。细化、完善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质量水平、以保障城市公共利益的要求。重庆市规划局用地规划条件研究工作规程.试行。已经2012年第三十一次局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行政办公网,通知 栏中下载,请认真贯彻试行。并将试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到市局用地处。特此通知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重庆市规划局用地规划条件研究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用地规划管理 规范用地规划条件研究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原则、依据科学,合理 利于公共利益的原则.在不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对用地规划条件中的各项控制要求进行优化、细化 完善.第三条 适用范围,主城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下列有必要进行用地规划条件研究的情形适用本办法。1,存在零星用地等土地使用方面的问题 2、控规中的给定地块控制指标之间互不匹配.3,控规中道路线形和标高设计与现状条件和周边路网存在矛盾,或由于地块形态所限,无进出口通道 4 涉及景观敏感地段。控规中未提出景观方面的控制要求或城市设计的成果未纳入控规中进行管理 5、控规中要求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不能满足周边区域需求,6 涉及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等重要建筑 控规中未提出保护和控制要求 7.其它有必要进行用地规划条件研究的情形,第四条,审查制度.建立用地规划条件研究会审制度.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经规划分局、或规划办、判断,或市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要求,需要进行用地规划条件优化.细化论证的。报用地规划条件研究会审会研究.用地规划条件研究会审会,以下简称会审会、由市局分管领导主持.用地处、规划处。建管处.法规处、市政处、总工办。监察室,相关规划分局 或规划办、有关专家及有关研究单位参加,用地处负责会审会议的组织,联络及相关准备工作.负责会议记录,规划分局 或规划办。应在会审前1个工作日内将拟上会的项目名称报送用地处汇总.会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局分管领导确定临时召开、第五条.工作程序.1 确定研究内容及研究单位,规划分局.或规划办、对建设项目需研究的内容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审会研究,会审会对报送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确定需要进行用地规划条件研究的地块。研究的内容、并在当日内向研究单位下达指令性任务.规划分局.或规划办 在1个工作日内向研究单位提供基础资料,2,论证及审查.用地处组织研究单位进行论证,研究单位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相应的论证成果,含论证报告及光盘各2份 提交规划分局、或规划办 规划分局.或规划办 对论证成果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审意见,提交会审会研究。会审会对论证成果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或审定用地规划条件,并拟定需要完善控规修改或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的项目。3,核发用地规划条件函或用地规划许可证,会审会审查通过的研究项目 由规划分局.或规划办。按照会审会审定的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项目 需按相关要求完善修改程序。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 应当将修改方案公示 待修改程序完成后,由规划分局。或规划办,按照修改后的控规成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应及时将控规成果归档 纳入控规成果库更新并公布,第六条.施行.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六大模块论证内容表。2 论证报告成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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