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水利,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 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 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 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绿线。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地布局 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九条。市域范围的县城.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必须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公园设计规范。建标.1992 384号.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二条、绿线的监督管理 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图章,第十三条.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市 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绿化方案的审批 并对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 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 变更绿化设计内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限期迁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和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用后应及时恢复原貌.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城管执法 园林绿化、规划建设 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