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第十五条、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室 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管理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 室。移交.第二十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向城建档案馆,室 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技术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 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 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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