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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第十五条、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 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八条。对改建 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 移交.第十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管理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 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二十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技术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按,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 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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