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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第十五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室 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 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八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管理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 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二十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技术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 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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