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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第十五条。列入城建档案馆 室 接收范围的工程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八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管理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二十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技术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按。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 室。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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