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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第十五条,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 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向城建档案馆,室 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停建 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八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九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管理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 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二十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向城建档案馆 室。报送更改。报废 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技术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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