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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第十五条、列入城建档案馆,室 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 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 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停建 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八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 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 移交、第十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管理档案 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 室,移交,第二十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向城建档案馆 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技术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按、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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