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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第十五条.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室 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 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八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据实修改 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管理档案 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二十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技术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 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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