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第十五条,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八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管理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 室。移交.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向城建档案馆.室 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技术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 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