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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第十五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 室、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八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九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管理档案 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技术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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