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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第十五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 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 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向城建档案馆 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八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九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管理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技术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 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 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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