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3,建筑物立面图。4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规划核实内容,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2 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 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 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 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 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第四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 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第五条。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 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1 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3 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5、污染城市环境 6。有碍消防。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第六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 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4,擅自移位建设.第七条.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八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