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3,建筑物立面图。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规划核实内容,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2 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第四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第五条 建设工程违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 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 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5,污染城市环境。6,有碍消防。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第六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 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4,擅自移位建设 第七条 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八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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