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 1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4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3,建筑物立面图 4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规划核实内容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2 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第四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第五条。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 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 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 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5,污染城市环境、6、有碍消防,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第六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 4。擅自移位建设 第七条、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八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