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 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4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3,建筑物立面图、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规划核实内容。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3 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 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4 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 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 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 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 当涉及他人权益时 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第四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第五条,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5,污染城市环境,6,有碍消防,7 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8 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第六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 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4,擅自移位建设,第七条,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八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