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4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2 建筑物各层平面图.3,建筑物立面图。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规划核实内容.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 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 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第四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第五条、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5。污染城市环境、6,有碍消防。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第六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 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 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2 擅自更改建筑立面.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4,擅自移位建设,第七条.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八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