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2 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3,建筑物立面图,4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规划核实内容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 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3 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 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第四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第五条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5,污染城市环境、6.有碍消防.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第六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 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4、擅自移位建设。第七条 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八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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