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3 建筑物立面图。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规划核实内容,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3 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 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 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 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第四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 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第五条.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 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4 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5,污染城市环境。6.有碍消防、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第六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 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 增建阳台,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 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4 擅自移位建设.第七条,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八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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