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附件、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1 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3.建筑物立面图.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规划核实内容、1 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 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第四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第五条。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 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5,污染城市环境,6,有碍消防,7 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第六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 飘窗台 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4,擅自移位建设。第七条 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八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 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