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1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 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3、建筑物立面图.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规划核实内容。1 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 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第四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第五条、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2,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5,污染城市环境、6。有碍消防,7,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第六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 增建阳台、飘窗台 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4。擅自移位建设 第七条,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八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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