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应提交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3、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预验收认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30M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2 建筑物各层平面图,3 建筑物立面图.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规划核实内容.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 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 建设用地红线 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当涉及他人权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第四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 经整改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第五条、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以下影响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后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1、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2 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3,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4、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5,污染城市环境。6、有碍消防。7.占用河道 渠道和公共绿地,8。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第六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办 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1.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增建阳台。飘窗台,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2,擅自更改建筑立面.3,擅自提高建筑高度、4 擅自移位建设.第七条.违法建筑均按其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八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