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梅市规。2009。59号各相关单位、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 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表1道路宽度、米、D。2440。D。24D.40后退距离、米,3510注 D,道路红线宽度,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表2D,2440.D,24D.40D、245101040,D。24101010D 40101015、注,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 0米。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 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 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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