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梅市规.2009。59号各相关单位 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 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表1道路宽度 米,D 2440,D、24D,40后退距离,米,3510注。D.道路红线宽度、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表2D.2440。D,24D 40D。245101040 D,24101010D、40101015,注、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 0米.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 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 体育馆,展览馆 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