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 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梅市规、2009 59号各相关单位、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 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表1道路宽度 米.D.2440,D 24D 40后退距离。米、3510注、D.道路红线宽度,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表2D,2440。D。24D 40D、245101040,D、24101010D 40101015,注。1 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 2 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 包括台阶 平台.窗台 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 雨篷 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5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 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