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梅市规、2009 59号各相关单位。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 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表1道路宽度,米、D,2440、D。24D、40后退距离,米 3510注,D,道路红线宽度,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表2D,2440、D、24D 40D,245101040、D,24101010D.40101015。注、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 雨篷 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 5米。5 新建影剧院 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 低层建筑 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 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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