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 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梅市规.2009,59号各相关单位。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表1道路宽度 米。D、2440 D 24D,40后退距离,米,3510注、D、道路红线宽度、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表2D 2440,D,24D,40D 245101040、D 24101010D、40101015,注。1 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 0米 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 窗台 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5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 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 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 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