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梅市规,2009,59号各相关单位.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表1道路宽度,米,D。2440,D.24D.40后退距离。米,3510注。D 道路红线宽度,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表2D、2440.D 24D,40D、245101040,D 24101010D、40101015 注 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 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 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 0米.4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 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 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 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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