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梅市规,2009,59号各相关单位,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 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 依据有关规划 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表1道路宽度.米、D。2440,D 24D,40后退距离。米。3510注,D、道路红线宽度、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表2D、2440 D。24D。40D。245101040。D。24101010D、40101015,注,1 D 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 平台 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 体育馆 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 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通知发布前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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