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梅市规,2009、59号各相关单位 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表1道路宽度,米 D。2440,D.24D,40后退距离。米。3510注。D,道路红线宽度、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表2D。2440。D,24D,40D,245101040,D。24101010D.40101015,注,1 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 米 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 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 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 5米.5,新建影剧院 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 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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