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梅市规,2009.59号各相关单位 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表1道路宽度,米.D.2440 D。24D、40后退距离。米。3510注、D,道路红线宽度 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表2D、2440、D.24D 40D、245101040 D.24101010D、40101015.注、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3 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 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5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 体育馆 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 含高层建筑裙房 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 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 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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