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梅市规,2009、59号各相关单位,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 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表1道路宽度、米,D,2440,D.24D,40后退距离,米,3510注,D。道路红线宽度,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表2D.2440。D.24D,40D,245101040,D 24101010D 40101015,注.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 雨篷。招牌 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5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 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 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