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 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梅市规,2009。59号各相关单位、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 依据有关规划 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表1道路宽度、米。D、2440,D。24D,40后退距离,米、3510注,D 道路红线宽度。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表2D、2440.D,24D 40D.245101040,D。24101010D,40101015,注。1。D,道路红线宽度,单位,米,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 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 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 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 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