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梅市规,2009 59号各相关单位。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 彰显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 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如下、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表1道路宽度。米,D。2440.D,24D 40后退距离,米。3510注,D,道路红线宽度 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表2D,2440 D 24D.40D,245101040,D,24101010D。40101015,注、1 D,道路红线宽度 单位.米 2、后退距离从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3 高层建筑主楼后退24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后退24米及以下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4,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 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台,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 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 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5。新建影剧院 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0,0米.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 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