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 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市,县、计划、经贸.土地、电业。城建 工商.水利 技术监督、金融等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一经查出、对责任单位黄牌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 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