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法律 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电子文件 缩微片等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资料,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及信息资源,是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 报送。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从城乡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管理好本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建设工程资料,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城建档案资料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保证城建档案机构 人员和经费的落实,使之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第七条.市,县,区。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 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三,组织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技术标准和规范。四.负责对县。区。乡镇 街道,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检查和监督,第八条.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和乡镇,街道.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是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的机构 受市,县 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 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接收和保管城乡规划 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二 参加市、县,区。和乡镇、街道、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三、对接收管理的城建档案资料,采取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 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四、广泛征集。收集各门类城建档案资料。利用各种载体保存等手段、加强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有关城建档案资料的积累和收集.不断丰富馆藏。五 定期组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料员和施工员进行城建档案方面知识的培训.第九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并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和城建方面专业知识,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 第十条。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档案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一条,城建档案包括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乡基础资料以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1.城乡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工业建筑与住宅,办公 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 商业。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2,城乡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广场 停车场,照明。涵洞、排水。泵闸。污水处理等建设工程档案,3.城乡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给水,供气。供电.公交场站,轻轨,电信,邮政等建设工程档案。4 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公路 铁路,航空 水运等建设工程档案 5.城乡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包括公园,游乐园。城市绿地、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城市雕塑工程档案 6。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城乡公厕,垃圾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池等建设工程档案 7,城乡环保.防洪。水利 抗震.人防工程档案,8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乡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城乡规划 管理。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包括城乡规划、管理,勘测.设计 施工。监理 园林 环卫.公用设施.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城乡基础资料,包括城乡建设历史沿革.地名,水文,自然,经济状况,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技术规程规范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城乡建设发展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移交时间和要求,第十二条.应当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的档案,其形成单位按下列时限移交。一.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二,规划建设管理系统的各业务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应根据不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的特点、遵循方便组织 有利于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并方便利用的原则。正确地确定移交时间.第十三条,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城建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 系统、字迹工整,有利于长久保存,案卷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 T117、2007,规定的要求,二。城建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三,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建筑物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第十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给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及移交告知书。明确编制.报送城建档案内容,范围 时间、程序和责任,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收集 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 要求等内容。第十五条。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城建档案接收证明书,载明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移交单位,案卷总数、档案存管机构等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将、建设工程城建档案接收证明书,作为必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材料之一.没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城建档案接收证明书 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不准确的 移交单位应当根据与实物相符 能准确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的原则,进行补测.补绘后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七条.城乡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资料,应当在普查和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城乡地下管线进行变更,改造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据实修改 补充和完善原地下管线档案 绘制现状图,并在变更或改造结束后30日内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对弃用,停用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地下管线信息更新工作。各地下管线专业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本单位地下管线专业图,第五章。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或者收集的城建档案资料应当及时登记 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 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城建档案散失和泄密.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馆、室.建筑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国家标准。保管城建档案应有适宜安全保存的专门库房.库房达到防盗、防火 防震 防雷 防水,防潮,防高温 防霉.防虫、防光和防污染的 十一防.要求,库房面积应当符合城建档案工作业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 逐步配备温湿度自动控制,监控,计算机,声像等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馆房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日常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资料和参考资料,向社会提供服务,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凭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者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明、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其收费办法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建档案收集。保护.管理 提供利用和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档 报送的 二、单位和个人损毁,丢失 涂改或者伪造城建档案的.三、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城建档案损失的,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补报,逾期6个月不补报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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