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暂行规定、遂规、2006。48号,第一条.验收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第三条,验收依据、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规,法律,规章,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附件等。第四条.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自核后,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如下资料.一、自查报告。二、房屋竣工测量图、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四,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 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绿化。市政、公建配套等,五、红线图,放线、验线,复线成果资料,六.建设项目工程多方位照片.七。建设单位出具外墙漆质量承诺书及外墙漆质量合格证书 第五条、规划验收内容、一。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二.建筑性质,建筑退让,间距。平面尺寸,高度,层数.三,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停车位,出入口 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四,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燃气.给水,电力,通信。排水工程。雨。污管道及化粪池 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五.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 构 筑物的拆除情况,六、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 的拆除及占用情况.七,建筑外立面。外墙漆,色彩的实施情况.八.绿化实施情况,九,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十,规划许可要求的其它内容、第六条.验收时限与程序、规划验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整改时间.违法情况调查处理时间 相关单位会签时间 并严格按照初审。复审、审定和签发的程序进行、第七条 建筑项目规划验收实行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依据、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核发、验收合格证,一、按.规划许可副本,及其附图,附件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包括因施工误差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与,许可证,及其附图 附件有差异。但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二.已完成土建工程 外墙装修的,三。各类配套设施和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建。构 筑物已按规定拆除 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的。五.已按 遂宁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缴款通知书,缴纳了相关费用。第九条 需要整改项目的处理。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项目 出具。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条 涉嫌违法建设的处理,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查处完毕后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规划验收资料.含电子文档 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登记和归档,第十二条,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 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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