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暂行规定,遂规.2006,48号.第一条,验收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验收依据,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规,法律、规章.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第四条,验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自核后。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如下资料。一、自查报告 二 房屋竣工测量图。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四 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绿化,市政,公建配套等,五 红线图,放线.验线,复线成果资料,六,建设项目工程多方位照片、七、建设单位出具外墙漆质量承诺书及外墙漆质量合格证书、第五条,规划验收内容,一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二 建筑性质。建筑退让,间距,平面尺寸,高度、层数,三。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停车位、出入口.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四,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燃气,给水,电力,通信、排水工程,雨,污管道及化粪池、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五.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六 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七、建筑外立面.外墙漆.色彩的实施情况,八.绿化实施情况 九.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 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十.规划许可要求的其它内容、第六条,验收时限与程序.规划验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整改时间。违法情况调查处理时间。相关单位会签时间、并严格按照初审 复审,审定和签发的程序进行、第七条,建筑项目规划验收实行核发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依据,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核发,验收合格证,一,按,规划许可副本,及其附图,附件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包括因施工误差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与,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有差异 但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的、三.各类配套设施和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建 构 筑物已按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的。五 已按、遂宁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缴款通知书,缴纳了相关费用,第九条,需要整改项目的处理 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项目,出具 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严格按 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条.涉嫌违法建设的处理.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查处完毕后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一条、档案管理,规划验收资料,含电子文档。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登记和归档、第十二条.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纠正 情节严重的 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