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暂行规定、遂规.2006.48号 第一条,验收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 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第三条、验收依据。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规,法律、规章。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其附图 附件等,第四条.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自核后、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如下资料,一,自查报告,二、房屋竣工测量图。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四,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 绿化,市政,公建配套等 五,红线图。放线、验线 复线成果资料.六,建设项目工程多方位照片.七、建设单位出具外墙漆质量承诺书及外墙漆质量合格证书 第五条,规划验收内容 一,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二,建筑性质,建筑退让、间距.平面尺寸,高度、层数,三、社区用房 物管用房 公厕.停车位、出入口,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四 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燃气。给水、电力。通信 排水工程,雨,污管道及化粪池、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 五、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六,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 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 七 建筑外立面,外墙漆.色彩的实施情况 八、绿化实施情况,九 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十,规划许可要求的其它内容.第六条 验收时限与程序,规划验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包括.整改时间,违法情况调查处理时间。相关单位会签时间,并严格按照初审,复审,审定和签发的程序进行,第七条.建筑项目规划验收实行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依据.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核发、验收合格证 一,按。规划许可副本。及其附图 附件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包括因施工误差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与 许可证 及其附图、附件有差异、但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的 三.各类配套设施和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建.构、筑物已按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的,五、已按。遂宁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缴款通知书.缴纳了相关费用、第九条、需要整改项目的处理.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项目 出具。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 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严格按 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 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条.涉嫌违法建设的处理、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查处完毕后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一条.档案管理,规划验收资料,含电子文档。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 登记和归档.第十二条。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