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遂规,2006.48号.第一条,验收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第三条、验收依据,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规。法律 规章.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第四条,验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自核后、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如下资料,一、自查报告。二、房屋竣工测量图.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四.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绿化.市政,公建配套等 五。红线图.放线,验线 复线成果资料,六.建设项目工程多方位照片,七,建设单位出具外墙漆质量承诺书及外墙漆质量合格证书 第五条,规划验收内容,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二,建筑性质、建筑退让、间距,平面尺寸,高度。层数,三.社区用房,物管用房 公厕、停车位.出入口 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四 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燃气,给水、电力.通信、排水工程,雨 污管道及化粪池、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 五。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 六、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七 建筑外立面 外墙漆.色彩的实施情况,八。绿化实施情况、九.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十、规划许可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验收时限与程序 规划验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 整改时间,违法情况调查处理时间、相关单位会签时间 并严格按照初审,复审。审定和签发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建筑项目规划验收实行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 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依据、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核发.验收合格证。一.按.规划许可副本。及其附图。附件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包括因施工误差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外轮廓尺寸 建筑高度与.许可证 及其附图 附件有差异。但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的。三。各类配套设施和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建 构.筑物已按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的,五.已按、遂宁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缴款通知书.缴纳了相关费用 第九条,需要整改项目的处理、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条,涉嫌违法建设的处理.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查处完毕后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一条.档案管理,规划验收资料,含电子文档 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登记和归档。第十二条.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 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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