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暂行规定、遂规 2006,48号 第一条.验收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 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第三条,验收依据 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规,法律,规章。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其附图,附件等.第四条 验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自核后 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如下资料、一.自查报告、二.房屋竣工测量图。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四,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绿化。市政.公建配套等.五、红线图.放线,验线 复线成果资料。六,建设项目工程多方位照片 七,建设单位出具外墙漆质量承诺书及外墙漆质量合格证书。第五条,规划验收内容 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二.建筑性质 建筑退让.间距.平面尺寸、高度。层数。三 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停车位。出入口。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四,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燃气。给水、电力、通信,排水工程。雨 污管道及化粪池、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五 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六,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七 建筑外立面。外墙漆。色彩的实施情况.八.绿化实施情况.九、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 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十,规划许可要求的其它内容、第六条 验收时限与程序、规划验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整改时间.违法情况调查处理时间,相关单位会签时间。并严格按照初审 复审,审定和签发的程序进行,第七条,建筑项目规划验收实行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依据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核发,验收合格证,一.按.规划许可副本.及其附图,附件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包括因施工误差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 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与、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有差异。但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的、三.各类配套设施和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建、构、筑物已按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的 五、已按.遂宁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缴款通知书、缴纳了相关费用.第九条.需要整改项目的处理.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条。涉嫌违法建设的处理,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 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查处完毕后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一条、档案管理 规划验收资料 含电子文档、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登记和归档 第十二条,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