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暂行规定.遂规,2006,48号、第一条.验收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第三条,验收依据,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规 法律.规章、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第四条、验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自核后、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如下资料.一。自查报告.二、房屋竣工测量图,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四 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绿化。市政,公建配套等。五 红线图。放线 验线,复线成果资料,六、建设项目工程多方位照片、七 建设单位出具外墙漆质量承诺书及外墙漆质量合格证书,第五条。规划验收内容,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二、建筑性质,建筑退让 间距,平面尺寸 高度,层数、三 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停车位,出入口.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四、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燃气,给水 电力。通信,排水工程.雨.污管道及化粪池、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五.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 构.筑物的拆除情况.六 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七。建筑外立面 外墙漆。色彩的实施情况。八.绿化实施情况,九 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十,规划许可要求的其它内容。第六条 验收时限与程序、规划验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整改时间。违法情况调查处理时间 相关单位会签时间.并严格按照初审 复审,审定和签发的程序进行,第七条 建筑项目规划验收实行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 制度 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依据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核发.验收合格证。一 按。规划许可副本 及其附图,附件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包括因施工误差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与、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有差异.但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的,三.各类配套设施和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建,构。筑物已按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的,五,已按、遂宁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缴款通知书 缴纳了相关费用。第九条、需要整改项目的处理.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项目。出具 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意见 建设单位严格按 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 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第十条 涉嫌违法建设的处理 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查处完毕后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规划验收资料.含电子文档、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登记和归档 第十二条、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 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 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