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遂规,2006,48号,第一条,验收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第三条,验收依据。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规 法律.规章 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第四条、验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自核后.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如下资料,一.自查报告。二。房屋竣工测量图,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四.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绿化,市政 公建配套等 五.红线图,放线,验线。复线成果资料,六,建设项目工程多方位照片、七,建设单位出具外墙漆质量承诺书及外墙漆质量合格证书、第五条.规划验收内容 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二。建筑性质,建筑退让 间距,平面尺寸、高度,层数.三,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停车位、出入口,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四、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燃气.给水,电力,通信.排水工程 雨,污管道及化粪池、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五 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六 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七,建筑外立面。外墙漆 色彩的实施情况。八,绿化实施情况.九,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十 规划许可要求的其它内容、第六条.验收时限与程序 规划验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整改时间。违法情况调查处理时间。相关单位会签时间 并严格按照初审,复审,审定和签发的程序进行,第七条 建筑项目规划验收实行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依据、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核发.验收合格证.一 按。规划许可副本 及其附图 附件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包括因施工误差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 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与,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有差异。但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二,已完成土建工程 外墙装修的,三 各类配套设施和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建.构、筑物已按规定拆除 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的.五 已按 遂宁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缴款通知书、缴纳了相关费用。第九条,需要整改项目的处理.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条.涉嫌违法建设的处理 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查处完毕后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一条。档案管理、规划验收资料。含电子文档、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登记和归档,第十二条。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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