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遂规。2006 48号.第一条、验收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第三条.验收依据,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规.法律,规章。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第四条.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组织自核后 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如下资料,一、自查报告,二。房屋竣工测量图,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四、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绿化。市政,公建配套等.五,红线图 放线.验线.复线成果资料 六 建设项目工程多方位照片.七,建设单位出具外墙漆质量承诺书及外墙漆质量合格证书、第五条 规划验收内容,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二。建筑性质、建筑退让 间距,平面尺寸。高度,层数、三 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停车位,出入口,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 四,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燃气,给水。电力.通信。排水工程、雨.污管道及化粪池 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五 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 筑物的拆除情况 六 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七 建筑外立面,外墙漆,色彩的实施情况,八.绿化实施情况,九 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十。规划许可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验收时限与程序、规划验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包括,整改时间,违法情况调查处理时间。相关单位会签时间、并严格按照初审、复审。审定和签发的程序进行.第七条,建筑项目规划验收实行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依据、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核发。验收合格证、一,按,规划许可副本,及其附图,附件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包括因施工误差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与 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有差异.但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的.三.各类配套设施和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建,构,筑物已按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的,五.已按。遂宁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缴款通知书,缴纳了相关费用.第九条。需要整改项目的处理。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条.涉嫌违法建设的处理、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 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查处完毕后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一条、档案管理,规划验收资料,含电子文档.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登记和归档,第十二条、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 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