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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暂行规定.遂规、2006.48号、第一条,验收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第三条、验收依据,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规,法律、规章。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第四条、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自核后,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自查报告,二 房屋竣工测量图。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 四,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 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绿化,市政 公建配套等。五、红线图,放线,验线 复线成果资料,六。建设项目工程多方位照片、七,建设单位出具外墙漆质量承诺书及外墙漆质量合格证书。第五条,规划验收内容.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二、建筑性质、建筑退让 间距、平面尺寸 高度,层数 三、社区用房 物管用房.公厕 停车位、出入口,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四 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燃气、给水 电力。通信。排水工程.雨,污管道及化粪池。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五。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六。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 七.建筑外立面、外墙漆、色彩的实施情况。八,绿化实施情况.九.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十 规划许可要求的其它内容,第六条.验收时限与程序。规划验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整改时间、违法情况调查处理时间。相关单位会签时间。并严格按照初审、复审、审定和签发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建筑项目规划验收实行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的依据.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核发,验收合格证,一 按、规划许可副本,及其附图。附件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包括因施工误差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与、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有差异.但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 外墙装修的 三.各类配套设施和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建 构、筑物已按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的 五 已按、遂宁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缴款通知书 缴纳了相关费用。第九条。需要整改项目的处理 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条.涉嫌违法建设的处理、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 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查处完毕后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一条,档案管理。规划验收资料、含电子文档.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登记和归档,第十二条.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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