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暂行规定,遂规.2006 48号,第一条,验收目的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 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第三条。验收依据 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规.法律 规章,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第四条.验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自核后,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 并提交如下资料,一.自查报告、二、房屋竣工测量图、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四.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绿化,市政 公建配套等。五.红线图,放线,验线 复线成果资料 六、建设项目工程多方位照片。七.建设单位出具外墙漆质量承诺书及外墙漆质量合格证书、第五条,规划验收内容,一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二。建筑性质.建筑退让.间距.平面尺寸、高度 层数、三 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 停车位,出入口。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 四,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燃气、给水、电力 通信 排水工程。雨,污管道及化粪池,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五.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六 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 七.建筑外立面,外墙漆.色彩的实施情况。八、绿化实施情况 九,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十、规划许可要求的其它内容。第六条 验收时限与程序,规划验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包括。整改时间 违法情况调查处理时间.相关单位会签时间。并严格按照初审,复审.审定和签发的程序进行,第七条、建筑项目规划验收实行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 是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依据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核发,验收合格证、一、按.规划许可副本、及其附图。附件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包括因施工误差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与。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有差异,但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二 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的,三、各类配套设施和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建 构,筑物已按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的,五,已按。遂宁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缴款通知书 缴纳了相关费用 第九条,需要整改项目的处理、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条。涉嫌违法建设的处理。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 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查处完毕后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一条.档案管理,规划验收资料.含电子文档。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登记和归档,第十二条,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 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纠正 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