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罚则第十五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 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第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非特许经营单位处置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做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