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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罚则第十五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 遗撒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第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非特许经营单位处置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涂改 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细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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