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罚则第十五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第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非特许经营单位处置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