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罚则第十五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第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非特许经营单位处置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涂改 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