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罚则第十五条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 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第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产生的建筑垃圾 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非特许经营单位处置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