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罚则第十五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第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非特许经营单位处置的 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