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罚则第十五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 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 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第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非特许经营单位处置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