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垃圾管理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申报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数量,签定 卫生责任书,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持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第七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许昌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提出处置申请并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补办手续。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应与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单位签订有偿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所有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在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第十条 建筑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收集,运输.收集,运输时间,夏季,秋季应在21时至次日6时之前,春季。冬季应在20时之后至次日6时之前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段收集.运输建筑垃圾,必须经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车容保持整洁 暂不能封闭的车辆应装载适量。低于车帮5公分,防止沿途抛撒污染道路,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个人家庭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不能自己清运的,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联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抛撒 堆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任何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置,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建设施工的.应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占道施工的应工完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