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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民可以申请农房建设 一、无房居住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规划需要搬迁的.三、按政策规定可以改,扩建的、四,其它特殊情况需建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 第六条。原有农房建筑面积已达到政策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再批准建房.农民将原有房屋出售 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建房,第七条,城市居民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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