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民可以申请农房建设 一,无房居住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规划需要搬迁的,三.按政策规定可以改 扩建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需建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第六条,原有农房建筑面积已达到政策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再批准建房、农民将原有房屋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建房。第七条,城市居民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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