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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民可以申请农房建设.一、无房居住的,二 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规划需要搬迁的、三,按政策规定可以改,扩建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需建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第六条.原有农房建筑面积已达到政策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 不再批准建房.农民将原有房屋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建房,第七条,城市居民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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