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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编制及管理第八条.涉及管线工程的专业规划、由专业管线单位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管线工程的项目规划应当以批准的专业规划为依据、按照道路系统规划和地段详细规划进行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每年十二月之前.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将次年度建设计划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每年七月可对年度建设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非专业管线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时.必须做好配套管线工程的可行性论证和设计,配套管线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十二条。在旧城区 城市景观道路和其他重要地区、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管线。对现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建入地。第十三条 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人防设施.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区域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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