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 区、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实行一体化管理。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第五条,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集贸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实施管理、二、旅游管理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A级景区实施管理。三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工地实施管理,四 拆迁审批部门对拆迁工地实施管理。五、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水上运输船只实施管理、六、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对除城区防洪堤外的水利设施实施管理,七,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河道的农牧渔业实施管理,八.其他有关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第六条 每月的最后一周星期五为全民卫生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组织本辖区所有单位对责任路段开展义务劳动、打扫卫生 疏通沟道.铲除杂草,清理路面,清除,牛皮癣。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督促本辖区沿街巷单位 宾馆,商场、店面落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兴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 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企业 第九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培养公民良好的卫生习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义务、对违法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政府应当改善和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第十一条 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建,构 筑物立面应当定期清洗。不得安装外置式烟道,外置式防护栏,网、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整改的 有关单位或者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保持整洁 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禁止在城市道路 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 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或者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霓虹灯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因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 应当限期修复,更新、无法修复。更新的,应当拆除。禁止沿街巷敲锣打鼓.拖举广告牌等各种形式的占道流动宣传促销活动,禁止商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报栏.布告栏,宣传栏等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符合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布幔。横幅.条幅。彩虹门、灯笼柱、彩球、彩旗等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乱贴。乱画、乱喷及沿街巷散发小广告。小街小巷 居民庭院和楼道的,牛皮癣。广告由所属单位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组织清理 公用设施上的,牛皮癣。广告由产权单位负责清理,第十六条、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筑小品 雕塑应当按规划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定期维护 出现污损。破旧、残缺的,应当及时清污,粉刷,修饰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饰,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 重要区域 重要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应当纳入城市灯饰设施监控系统、第十八条,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各类经营活动。堆放物料 搭建建,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经批准经营、装卸物品.施工 维修管道.清疏沟渠的,应当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渣土,淤泥等废弃物、保持路面清洁.禁止将空调主机安装在人行道路面上 禁止占用人行道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等活动、第十九条,禁止将炉口,排油烟窗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 居民区,油烟排放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放油烟污染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公共地面的,应当及时清除、并改造排油烟设施。禁止将饮食残羹剩水 垃圾等倒入街道,人行道、下水道和花坛、树穴 第二十条.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停放汽车.在临时停车泊位上。汽车应当顺向停放,禁止汽车类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停放.第二十一条.设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的井盖、沟盖板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出现破损。移位 响动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在24小时内更换,正位或者补缺.第二十二条、新建 改建 扩建的主次干道建成后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第二十三条.埋设在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 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经批准破路抢修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 热力 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经规划和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二十五条。建设施工单位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批准范围内作业,设置临时围墙,围栏 实行封闭式施工 在规定时间内修复路面和清理垃圾。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场地出入口必须铺设硬质路面。安装冲洗设备.禁止车辆带泥行驶,沿途遗撒和流浆外溢。第二十七条.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污水排放设施必须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不得随意排放,清洗车辆不得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第二十八条.垃圾清运车辆 工程车辆 流散物体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密封完好.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时间,路线运输,运载砂石.灰浆,废弃物等流体或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捆扎牢固,封盖严密、不得沿途撒落、泄漏。第二十九条,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带.损坏 行道树缺株或者枯死的,园林专业单位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植树 整枝或者修剪绿地.带、等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 主次干道,小街小巷,河道水域 城区主要出入口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二,铁路.公路、航道沿线由管理责任单位负责 三,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车站、码头 体育场,馆。公园 影剧院,商场等单位内部区域由各责任单位负责、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扫代运.四.集贸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五,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六。无产权单位或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楼院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扫代运.七、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综合楼院。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扫代运,八 未开工建设的建筑工地围墙内的垃圾,由产权单位负责,九,大型户外活动由举办单位负责,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扫代运,十。公用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按规定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第三十二条,道路。公共场所和河道水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 便溺和乱扔烟蒂,纸屑 瓜果.皮核、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二,乱倒粪便 垃圾、污水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三,未经处理排放污水,有害气体。四,随地堆放,填埋,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 冲洗码头 趸船 船舶以及沿岸建 构 筑物时,将垃圾等废弃物冲。扫 入水域。六、其他污染道路,公共场所和河道水域的行为。第三十三条,临街单位,商店门前应当保持整洁 配备垃圾容器、按规定投放垃圾、不得在门前存放垃圾,经批准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当设置护栏.垃圾容器、保持场地洁净.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城区饲养鸡,鸭 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在城区的住宅楼阳台.窗台 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舍.饲养信鸽的 应当遵守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饲养宠物的,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自行清除,第三十五条。临时摊点区应当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配备设施,规范经营。保持摊位整洁,第三十六条,火车.汽车 船舶上的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畜禽 流散物品运输车辆洒落粪便和流散物品的,应当及时清除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除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不得将碎砖,瓦砾,废土 粪便和腐蚀性废弃物倒入垃圾容器.垃圾收集运输应当逐步实现容器化 密封化。机械化、垃圾中转站、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应当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垃圾处置场地应当规范管理。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做到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第三十八条,带有病毒.病菌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 工业废渣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严禁混入其他垃圾内或者自行处置、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规范收集、处置 运输危险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遵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共厕所应当保持地面.坑位,门窗整洁卫生和给水.排水、照明 通风.储粪等设施完好,定期消杀,防治蝇蛆,第四十条,生活垃圾的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理必须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道路的清扫保洁时间和垃圾、粪便的倾倒时间,地点 方式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规定.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四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按规定更新,设置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第四十二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综合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划。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开发和改造工程总预算、在新区开发中.垃圾中转站 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根据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要求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四十三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站、影剧院,图书馆 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果壳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各类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宾馆等营利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设置公共厕所。有条件的单位厕所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小区开发建设应当配套设置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果壳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化粪池建设选址应当便于专业车辆进出,抽运.未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专人负责保洁和管理,不得随意关闭、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应当限期改造。第四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工业和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定点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确需迁移,拆除.封闭或者改变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重建或者补偿方案、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补偿 第四十六条 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其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第四十七条.工程施工工地或者临时搭建用房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容器和粪便容器。举办大型户外活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在活动地点设置临时厕所和果壳箱.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处罚,第四十九条,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37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