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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 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稽查重点是国家 省,市出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稽查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查 或者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工作、第四条,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稽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 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 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条,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 听取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背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事情况 四.核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 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第七条,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稽查、定期,如实向稽查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 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 隐匿,伪报,第八条,被稽查单位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政府计划部门、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总说明,开工报告和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二 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 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三 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建设标准 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和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五.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六,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七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八、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九 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十,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十一,稽查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九条、被稽查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府计划部门。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二 项目招标。评标、三,项目法人的变动。四。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更换.五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六.项目竣工验收,七。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者总结会议,八,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第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为稽查人员提供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市政府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 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一条,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市政府计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第十二条、稽查人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建设项目存在的词题和处理建议.市政府计划部门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查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稽查报告由稽查人员负责提出,由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政府计划部门向市政府报告,第十四条,稽查人员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在被稽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十六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七条、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政府计划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被稽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 市政府计划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四。暂停项目建设、五,暂停有关县.市。区,或者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 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市政府计划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 直至达到整改目标。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第二十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 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 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四 有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稽查实行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 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市政府计划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 举报联系单位电话 赣州市计划委员会。8215836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 咨询 监理 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行为,均可以举报 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 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四 截留 挪用.侵吞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者投标不规范 存在行贿受贿 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七、产品 服务质量和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建设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者造成工期拖延 资金损失浪费,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者提高取费标准,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者避重就轻,十一 滥用职权或者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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