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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 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 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稽查重点是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稽查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查 或者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稽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 合法性 四 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第六条,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 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背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事情况 四.核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 审计 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 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第七条、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稽查,定期。如实向稽查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第八条,被稽查单位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政府计划部门。一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总说明 开工报告和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二、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三 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和批复文件复印件、四。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五.勘测设计 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六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八,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九、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十,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十一,稽查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九条。被稽查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府计划部门。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二。项目招标 评标。三、项目法人的变动、四,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更换。五、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六,项目竣工验收。七.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者总结会议、八,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第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为稽查人员提供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政府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一条,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市政府计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第十二条,稽查人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 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词题和处理建议。市政府计划部门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查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稽查报告由稽查人员负责提出、由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政府计划部门向市政府报告,第十四条、稽查人员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中 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在被稽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十六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 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第十七条 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政府计划部门报告,第十八条,被稽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政府计划部门依据职权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四、暂停项目建设.五。暂停有关县,市。区,或者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条,市政府计划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 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第二十条 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 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四 有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稽查实行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 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市政府计划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举报联系单位电话.赣州市计划委员会、8215836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行为、均可以举报、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 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四。截留。挪用,侵吞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使中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 或者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 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七。产品、服务质量和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 给建设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者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者提高取费标准、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者避重就轻.十一 滥用职权或者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举报人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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