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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稽查重点是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稽查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查。或者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稽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监督其资金使用 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第六条 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 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背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事情况,四.核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 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第七条、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稽查、定期.如实向稽查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 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第八条 被稽查单位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政府计划部门、一。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总说明 开工报告和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二,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三.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和批复文件复印件、四,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五,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六。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八,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 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九,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十、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十一 稽查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被稽查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府计划部门,一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二。项目招标.评标 三,项目法人的变动,四.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更换,五 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六 项目竣工验收,七.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者总结会议,八、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第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 为稽查人员提供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政府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一条,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市政府计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稽查人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词题和处理建议。市政府计划部门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查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稽查报告由稽查人员负责提出,由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政府计划部门向市政府报告、第十四条,稽查人员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馈赠 报酬,不得在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 不得在被稽查单位为自己 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十六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第十七条、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 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政府计划部门报告,第十八条、被稽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政府计划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 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四,暂停项目建设。五 暂停有关县,市 区 或者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条。市政府计划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 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第二十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 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四 有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稽查实行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 均有权举报。市政府计划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举报联系单位电话。赣州市计划委员会,8215836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发现下列行为.均可以举报.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 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二 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四,截留.挪用。侵吞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者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 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七,产品 服务质量和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建设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者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八 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者提高取费标准。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者避重就轻 十一,滥用职权或者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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