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国家计委 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 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稽查重点是国家、省 市出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稽查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需要 也可以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查,或者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坚持依法办事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稽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 进度等情况 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 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监督其资金使用 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 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第六条,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背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 工程进度事情况、四,核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七条,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稽查 定期,如实向稽查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八条.被稽查单位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政府计划部门.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总说明.开工报告和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二,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 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三,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 投资概算等报告和批复文件复印件。四,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五,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六,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八,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 年度会计报表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九 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十 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十一,稽查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被稽查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府计划部门、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二 项目招标,评标,三。项目法人的变动。四,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更换、五.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六,项目竣工验收 七,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者总结会议,八、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第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 为稽查人员提供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政府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一条,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市政府计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查工作结束后 应当及时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 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词题和处理建议,市政府计划部门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查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稽查报告由稽查人员负责提出,由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审定 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政府计划部门向市政府报告,第十四条.稽查人员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在被稽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十六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七条.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 一 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政府计划部门报告,第十八条、被稽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政府计划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 发出整改通知书 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四,暂停项目建设。五 暂停有关县 市、区,或者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条。市政府计划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 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第二十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 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四,有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稽查实行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市政府计划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举报联系单位电话 赣州市计划委员会,8215836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 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咨询 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行为.均可以举报,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 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四、截留,挪用,侵吞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者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七,产品,服务质量和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建设项目质量带来损害 或者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者提高取费标准,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者避重就轻,十一,滥用职权或者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 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