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和国家计委 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稽查重点是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稽查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需要 也可以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查。或者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工作。第四条 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稽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第六条、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背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事情况 四.核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第七条。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稽查。定期.如实向稽查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第八条,被稽查单位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政府计划部门.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总说明,开工报告和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三 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和批复文件复印件,四,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五,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六、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七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八、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九、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十 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十一,稽查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九条。被稽查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府计划部门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二,项目招标,评标。三.项目法人的变动,四,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更换,五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六 项目竣工验收,七.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者总结会议。八,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第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为稽查人员提供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政府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一条,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 市政府计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第十二条、稽查人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查工作结束后 应当及时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词题和处理建议 市政府计划部门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查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稽查报告由稽查人员负责提出。由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政府计划部门向市政府报告、第十四条,稽查人员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馈赠 报酬,不得在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 不得在被稽查单位为自己 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十六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第十七条,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政府计划部门报告,第十八条,被稽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政府计划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 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 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五,暂停有关县,市,区。或者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 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 市 区,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条.市政府计划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 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 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第二十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 阻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四。有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稽查实行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市政府计划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举报联系单位电话.赣州市计划委员会,8215836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咨询、监理 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行为,均可以举报、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二 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四。截留 挪用,侵吞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者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七,产品、服务质量和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建设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者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者提高取费标准。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者避重就轻。十一.滥用职权或者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