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国家计委 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稽查重点是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稽查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会同财政 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查。或者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工作、第四条 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稽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第六条.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 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背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事情况,四 核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第七条。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稽查 定期、如实向稽查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 伪报、第八条。被稽查单位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政府计划部门.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总说明、开工报告和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二、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三,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和批复文件复印件、四。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五.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 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六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八 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九,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十 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十一,稽查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九条.被稽查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府计划部门。一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二 项目招标 评标,三,项目法人的变动。四,勘测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的更换。五、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六.项目竣工验收,七 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者总结会议.八。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为稽查人员提供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政府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核实情况 听取意见 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 市政府计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 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词题和处理建议、市政府计划部门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查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稽查报告由稽查人员负责提出、由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政府计划部门向市政府报告,第十四条。稽查人员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中 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 不得在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在被稽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十六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 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第十七条 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 有权向市政府计划部门报告.第十八条。被稽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政府计划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四,暂停项目建设、五,暂停有关县 市,区,或者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 市。区,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市政府计划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第二十条 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 阻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四 有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稽查实行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市政府计划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举报联系单位电话,赣州市计划委员会 8215836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 咨询。监理 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行为,均可以举报,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三 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四,截留。挪用、侵吞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 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者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七,产品.服务质量和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建设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者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者提高取费标准,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者避重就轻、十一、滥用职权或者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