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 是指市政府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稽查重点是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稽查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需要 也可以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查。或者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稽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定的权限 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第六条,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背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 工程进度事情况,四,核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 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 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第七条 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稽查.定期 如实向稽查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 合同 报表等资料 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 伪报。第八条 被稽查单位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政府计划部门。一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总说明.开工报告和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三、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 资金来源 投资概算等报告和批复文件复印件、四,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五,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 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六,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八 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 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 九 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十 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十一.稽查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九条、被稽查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府计划部门,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二、项目招标,评标,三,项目法人的变动 四.勘测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的更换.五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项目竣工验收 七,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者总结会议,八。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第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为稽查人员提供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政府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 审计 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一条 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市政府计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词题和处理建议、市政府计划部门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查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稽查报告由稽查人员负责提出,由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政府计划部门向市政府报告,第十四条。稽查人员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在被稽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 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 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第十七条,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政府计划部门报告.第十八条,被稽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政府计划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四、暂停项目建设、五、暂停有关县 市.区,或者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 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条,市政府计划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第二十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 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 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隐匿 伪报有关资料的、四.有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稽查实行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市政府计划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举报联系单位电话 赣州市计划委员会。8215836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 设备材料供应,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行为.均可以举报.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三 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 截留。挪用 侵吞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 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者投标不规范 存在行贿受贿,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七.产品、服务质量和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建设项目质量带来损害 或者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者提高取费标准。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者避重就轻 十一、滥用职权或者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