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 是指市政府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稽查重点是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稽查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查。或者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工作、第四条 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稽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定的权限 程序,二 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第六条,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 听取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背的招标投标 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事情况、四,核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 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 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第七条.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稽查,定期、如实向稽查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 隐匿,伪报,第八条 被稽查单位下列文件 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政府计划部门。一.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总说明。开工报告和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二 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三,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和批复文件复印件,四、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五、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六。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八、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 季度 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九、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十.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十一 稽查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被稽查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府计划部门,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二 项目招标.评标.三,项目法人的变动.四。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更换,五,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六,项目竣工验收。七、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者总结会议.八、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 为稽查人员提供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政府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 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市政府计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第十二条、稽查人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词题和处理建议、市政府计划部门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查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稽查报告由稽查人员负责提出,由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 由市政府计划部门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稽查人员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 不得在被稽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十六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 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三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第十七条.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政府计划部门报告,第十八条,被稽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政府计划部门依据职权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四,暂停项目建设。五。暂停有关县,市 区,或者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 市.区,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市政府计划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 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第二十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 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四,有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稽查实行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市政府计划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举报联系单位电话,赣州市计划委员会。8215836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 设备材料供应。咨询.监理 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行为.均可以举报 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 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四 截留,挪用.侵吞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六 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 或者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七 产品 服务质量和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建设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者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者提高取费标准,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者避重就轻,十一,滥用职权或者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