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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和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 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稽查重点是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稽查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需要 也可以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查、或者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坚持依法办事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稽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 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 提出奖惩建议。第六条,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 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 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 调查核实建设项背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事情况 四、核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第七条 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稽查,定期,如实向稽查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 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 伪报、第八条。被稽查单位下列文件 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政府计划部门、一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总说明。开工报告和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二。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三.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和批复文件复印件.四.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五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 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六,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八、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九。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十 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十一,稽查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九条,被稽查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府计划部门。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二、项目招标 评标.三,项目法人的变动,四、勘测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的更换、五。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六、项目竣工验收,七 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者总结会议、八、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第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为稽查人员提供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政府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一条.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市政府计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第十二条.稽查人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词题和处理建议 市政府计划部门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查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稽查报告由稽查人员负责提出,由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 由市政府计划部门向市政府报告、第十四条.稽查人员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中 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在被稽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十六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 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三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第十七条,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政府计划部门报告.第十八条,被稽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 市政府计划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 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四 暂停项目建设。五。暂停有关县。市.区。或者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 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 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条,市政府计划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 认真进行整改、第二十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 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 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四.有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稽查实行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市政府计划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 举报联系单位电话,赣州市计划委员会、8215836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发现下列行为,均可以举报 一 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四 截留,挪用 侵吞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者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 七,产品、服务质量和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建设项目质量带来损害 或者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者提高取费标准.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者避重就轻.十一.滥用职权或者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 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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