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和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 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稽查重点是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稽查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根据需要、也可以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查,或者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工作.第四条,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 稽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 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 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 提出奖惩建议、第六条。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 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背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事情况,四.核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第七条 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稽查,定期,如实向稽查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第八条、被稽查单位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政府计划部门,一、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总说明,开工报告和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二.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三。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和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五.勘测设计,施工 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六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七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八、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 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九,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十,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十一 稽查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被稽查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府计划部门.一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二,项目招标.评标 三,项目法人的变动。四,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更换、五,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六,项目竣工验收、七,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者总结会议,八,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第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为稽查人员提供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政府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一条、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市政府计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第十二条,稽查人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 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词题和处理建议.市政府计划部门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查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稽查报告由稽查人员负责提出 由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政府计划部门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稽查人员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中 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在被稽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十六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第十七条。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 一 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政府计划部门报告。第十八条.被稽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政府计划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 三 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四,暂停项目建设、五。暂停有关县、市.区,或者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市政府计划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 认真进行整改,第二十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四,有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稽查实行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市政府计划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举报联系单位电话.赣州市计划委员会.8215836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行为.均可以举报,一 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四,截留.挪用、侵吞建设资金 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五 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者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七 产品 服务质量和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建设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者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者提高取费标准 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者避重就轻.十一 滥用职权或者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