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稽查重点是国家 省 市出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稽查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会同财政。审计 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查 或者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工作,第四条、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坚持依法办事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稽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二 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 合法性、四、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第六条,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背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 工程进度事情况,四,核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七条。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稽查。定期,如实向稽查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第八条 被稽查单位下列文件。资料 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政府计划部门、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总说明.开工报告和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二 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三,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和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五,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 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六,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八.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九。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十 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十一.稽查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九条,被稽查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府计划部门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二 项目招标.评标,三,项目法人的变动。四.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更换.五,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六 项目竣工验收.七,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者总结会议、八,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第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为稽查人员提供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政府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一条 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市政府计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稽查人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 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 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词题和处理建议。市政府计划部门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查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稽查报告由稽查人员负责提出、由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政府计划部门向市政府报告.第十四条 稽查人员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 不得在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在被稽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十六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第十七条,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政府计划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被稽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政府计划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四.暂停项目建设。五。暂停有关县。市、区.或者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市政府计划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第二十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 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 隐匿 伪报有关资料的,四,有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稽查实行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 市政府计划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举报联系单位电话 赣州市计划委员会、8215836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咨询 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行为,均可以举报、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二 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四 截留 挪用.侵吞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 或者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七.产品.服务质量和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 给建设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者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八、项目概算 预算、决算高估冒算。九 擅自增加取费科目 重复取费或者提高取费标准,十 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者避重就轻,十一 滥用职权或者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