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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设计 施工或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经许可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梁隧道的.三,未经许可利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四 电话亭、书报亭、广告牌.分支箱等经营性设施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五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 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七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未按期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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