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十四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城市道,路的大型养护 维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养护.维修计划,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发养护 维修资金。第十六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定期组织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检测和普查,对损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组织养护。维修.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扩建、改建、改造,维修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后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 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单位、通过委托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城市道路养护 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市政施工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养护。维修技术规范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的养护 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井盖.沟盖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的技术规范、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保持其完好,正位、出现破损 移位,丢失的、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