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临街立面建设和街景市容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建成区内主干道及商业街临街建筑物 构筑物.立面的设计。施工,装饰以及沿街市容管理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区街景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的审批 市房管 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和月湖区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市区街景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临街立面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第四条 临街建筑,严禁擅自改变结构开门开窗、外设管道,开凿孔洞以及在立面.楼顶和人行道上擅自搭建构筑物和设施,第五条,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外露阳台、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要求.严禁在阳台上设置和搭建有碍市容的构筑物和设施 第六条、临街建筑 应统一设计空调和防盗网安装位置。安装时不得超出外墙面.禁止在临街外墙加设阳雨篷。晒衣架 花架等设施。散落性雨水管及排水管不得顺外墙面设置.第七条 外墙面装饰材料原则上选用颜色墙面漆 不用低档瓷面砖,沿街店面原则上设置全玻璃透明橱窗、门、不得设置卷闸门和金属推拉门,第八条.临街大型商场,店铺、办公楼及公共建筑等,应设置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或符合建筑物风格的其他灯饰进行亮化。并应作为竣工验收内容,临街聚光灯 反射灯。霓虹灯毁损残缺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业主限期修复 逾期不修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九条、建筑施工时,应设置临时安全围护设施、建筑围墙,含临时设施,必须后退路沿石4米 不得将行道树。花坛围进墙内,并对围护设施进行美化处理,第十条,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应按规定要求埋入地下管沟,其相关附属设施应设置在庭院或室内。不得占用人行道、对进入居住小区和住户的分线应按设计规范统一安装。第十一条、临街.含楼顶 户外广告设施.含灯箱,招牌 路牌,的设置,其位置规格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并制作设计效果图 经规划 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第十二条,道路绿带、街头绿地 沿街专用绿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并按规划设计实施.沿街规划设置围墙,必须透空 透绿。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立面的建设以及装饰美化,亮化工程、经建设,规划.房产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在建的临街建筑物,其立面设计与建设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重新报审、进行调整,已建成的临街建筑物。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逐步加以整改 第十五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 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