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临街立面建设和街景市容管理。改善市容市貌 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建成区内主干道及商业街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的设计,施工,装饰以及沿街市容管理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区街景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的审批,市房管、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和月湖区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市区街景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临街立面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第四条,临街建筑,严禁擅自改变结构开门开窗,外设管道,开凿孔洞以及在立面。楼顶和人行道上擅自搭建构筑物和设施.第五条。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外露阳台 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要求,严禁在阳台上设置和搭建有碍市容的构筑物和设施、第六条。临街建筑 应统一设计空调和防盗网安装位置,安装时不得超出外墙面。禁止在临街外墙加设阳雨篷 晒衣架、花架等设施、散落性雨水管及排水管不得顺外墙面设置.第七条,外墙面装饰材料原则上选用颜色墙面漆.不用低档瓷面砖.沿街店面原则上设置全玻璃透明橱窗、门,不得设置卷闸门和金属推拉门 第八条,临街大型商场.店铺,办公楼及公共建筑等,应设置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或符合建筑物风格的其他灯饰进行亮化。并应作为竣工验收内容。临街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毁损残缺影响市容市貌的 责令业主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筑施工时、应设置临时安全围护设施,建筑围墙,含临时设施.必须后退路沿石4米 不得将行道树,花坛围进墙内 并对围护设施进行美化处理,第十条 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 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应按规定要求埋入地下管沟,其相关附属设施应设置在庭院或室内,不得占用人行道、对进入居住小区和住户的分线应按设计规范统一安装.第十一条,临街、含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含灯箱。招牌.路牌,的设置,其位置规格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并制作设计效果图.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二条.道路绿带 街头绿地 沿街专用绿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并按规划设计实施,沿街规划设置围墙,必须透空。透绿、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立面的建设以及装饰美化,亮化工程,经建设,规划.房产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在建的临街建筑物。其立面设计与建设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重新报审 进行调整 已建成的临街建筑物。与本规定不符的 应逐步加以整改,第十五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 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