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临街立面建设和街景市容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建成区内主干道及商业街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的设计.施工。装饰以及沿街市容管理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区街景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的审批 市房管 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和月湖区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市区街景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临街立面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第四条.临街建筑、严禁擅自改变结构开门开窗,外设管道.开凿孔洞以及在立面、楼顶和人行道上擅自搭建构筑物和设施,第五条.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外露阳台、确需设置的 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要求、严禁在阳台上设置和搭建有碍市容的构筑物和设施。第六条、临街建筑、应统一设计空调和防盗网安装位置,安装时不得超出外墙面.禁止在临街外墙加设阳雨篷。晒衣架.花架等设施 散落性雨水管及排水管不得顺外墙面设置.第七条。外墙面装饰材料原则上选用颜色墙面漆、不用低档瓷面砖.沿街店面原则上设置全玻璃透明橱窗。门。不得设置卷闸门和金属推拉门。第八条、临街大型商场,店铺 办公楼及公共建筑等,应设置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或符合建筑物风格的其他灯饰进行亮化 并应作为竣工验收内容。临街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毁损残缺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业主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九条、建筑施工时.应设置临时安全围护设施.建筑围墙,含临时设施 必须后退路沿石4米,不得将行道树,花坛围进墙内,并对围护设施进行美化处理,第十条,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 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应按规定要求埋入地下管沟。其相关附属设施应设置在庭院或室内,不得占用人行道 对进入居住小区和住户的分线应按设计规范统一安装。第十一条.临街。含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含灯箱,招牌。路牌、的设置。其位置规格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并制作设计效果图。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二条 道路绿带.街头绿地、沿街专用绿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并按规划设计实施,沿街规划设置围墙,必须透空 透绿。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立面的建设以及装饰美化 亮化工程、经建设 规划.房产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在建的临街建筑物,其立面设计与建设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重新报审,进行调整、已建成的临街建筑物 与本规定不符的 应逐步加以整改,第十五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0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