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临街立面建设和街景市容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建成区内主干道及商业街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的设计.施工 装饰以及沿街市容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街景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的审批,市房管、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和月湖区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市区街景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临街立面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第四条.临街建筑,严禁擅自改变结构开门开窗,外设管道.开凿孔洞以及在立面,楼顶和人行道上擅自搭建构筑物和设施,第五条.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外露阳台、确需设置的 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要求 严禁在阳台上设置和搭建有碍市容的构筑物和设施 第六条,临街建筑,应统一设计空调和防盗网安装位置、安装时不得超出外墙面、禁止在临街外墙加设阳雨篷。晒衣架、花架等设施、散落性雨水管及排水管不得顺外墙面设置.第七条,外墙面装饰材料原则上选用颜色墙面漆 不用低档瓷面砖 沿街店面原则上设置全玻璃透明橱窗。门。不得设置卷闸门和金属推拉门。第八条 临街大型商场,店铺、办公楼及公共建筑等.应设置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或符合建筑物风格的其他灯饰进行亮化。并应作为竣工验收内容。临街聚光灯 反射灯、霓虹灯毁损残缺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业主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九条、建筑施工时.应设置临时安全围护设施、建筑围墙、含临时设施,必须后退路沿石4米,不得将行道树、花坛围进墙内、并对围护设施进行美化处理、第十条.新建 改建主要道路时,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应按规定要求埋入地下管沟.其相关附属设施应设置在庭院或室内.不得占用人行道,对进入居住小区和住户的分线应按设计规范统一安装。第十一条、临街、含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含灯箱。招牌.路牌,的设置.其位置规格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并制作设计效果图。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二条。道路绿带,街头绿地 沿街专用绿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并按规划设计实施。沿街规划设置围墙 必须透空,透绿.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立面的建设以及装饰美化.亮化工程,经建设.规划,房产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在建的临街建筑物.其立面设计与建设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重新报审。进行调整。已建成的临街建筑物。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逐步加以整改、第十五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