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临街立面建设和街景市容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建成区内主干道及商业街临街建筑物,构筑物 立面的设计,施工.装饰以及沿街市容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街景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 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的审批.市房管、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和月湖区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市区街景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临街立面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第四条,临街建筑 严禁擅自改变结构开门开窗 外设管道 开凿孔洞以及在立面.楼顶和人行道上擅自搭建构筑物和设施 第五条 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外露阳台。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要求、严禁在阳台上设置和搭建有碍市容的构筑物和设施、第六条 临街建筑。应统一设计空调和防盗网安装位置 安装时不得超出外墙面、禁止在临街外墙加设阳雨篷。晒衣架,花架等设施 散落性雨水管及排水管不得顺外墙面设置.第七条.外墙面装饰材料原则上选用颜色墙面漆、不用低档瓷面砖.沿街店面原则上设置全玻璃透明橱窗,门,不得设置卷闸门和金属推拉门、第八条,临街大型商场,店铺。办公楼及公共建筑等。应设置聚光灯,反射灯 霓虹灯或符合建筑物风格的其他灯饰进行亮化。并应作为竣工验收内容,临街聚光灯、反射灯 霓虹灯毁损残缺影响市容市貌的 责令业主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 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九条.建筑施工时.应设置临时安全围护设施。建筑围墙,含临时设施、必须后退路沿石4米,不得将行道树.花坛围进墙内.并对围护设施进行美化处理.第十条,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供电 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应按规定要求埋入地下管沟 其相关附属设施应设置在庭院或室内。不得占用人行道。对进入居住小区和住户的分线应按设计规范统一安装.第十一条。临街,含楼顶 户外广告设施 含灯箱。招牌,路牌 的设置、其位置规格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并制作设计效果图.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 方可设置.第十二条。道路绿带,街头绿地 沿街专用绿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并按规划设计实施。沿街规划设置围墙.必须透空。透绿,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立面的建设以及装饰美化、亮化工程 经建设,规划 房产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在建的临街建筑物.其立面设计与建设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重新报审.进行调整、已建成的临街建筑物。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逐步加以整改、第十五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