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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临街立面建设和街景市容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建成区内主干道及商业街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的设计。施工。装饰以及沿街市容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街景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的审批 市房管 工商 公安 环保等部门和月湖区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市区街景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临街立面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临街建筑.严禁擅自改变结构开门开窗、外设管道。开凿孔洞以及在立面,楼顶和人行道上擅自搭建构筑物和设施。第五条、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外露阳台.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规划.消防 市容景观等要求。严禁在阳台上设置和搭建有碍市容的构筑物和设施,第六条 临街建筑,应统一设计空调和防盗网安装位置,安装时不得超出外墙面 禁止在临街外墙加设阳雨篷,晒衣架,花架等设施 散落性雨水管及排水管不得顺外墙面设置,第七条,外墙面装饰材料原则上选用颜色墙面漆,不用低档瓷面砖,沿街店面原则上设置全玻璃透明橱窗,门.不得设置卷闸门和金属推拉门。第八条,临街大型商场 店铺.办公楼及公共建筑等,应设置聚光灯、反射灯 霓虹灯或符合建筑物风格的其他灯饰进行亮化、并应作为竣工验收内容、临街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毁损残缺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业主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九条,建筑施工时 应设置临时安全围护设施、建筑围墙 含临时设施,必须后退路沿石4米 不得将行道树 花坛围进墙内、并对围护设施进行美化处理 第十条,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应按规定要求埋入地下管沟、其相关附属设施应设置在庭院或室内.不得占用人行道、对进入居住小区和住户的分线应按设计规范统一安装,第十一条.临街,含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含灯箱、招牌,路牌。的设置。其位置规格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并制作设计效果图.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第十二条.道路绿带。街头绿地,沿街专用绿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并按规划设计实施,沿街规划设置围墙,必须透空、透绿。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立面的建设以及装饰美化 亮化工程.经建设 规划,房产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在建的临街建筑物,其立面设计与建设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重新报审,进行调整.已建成的临街建筑物,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逐步加以整改,第十五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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