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临街立面建设和街景市容管理 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建成区内主干道及商业街临街建筑物,构筑物 立面的设计 施工、装饰以及沿街市容管理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区街景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的审批,市房管,工商、公安 环保等部门和月湖区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市区街景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临街立面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第四条.临街建筑.严禁擅自改变结构开门开窗。外设管道。开凿孔洞以及在立面,楼顶和人行道上擅自搭建构筑物和设施,第五条,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外露阳台,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要求。严禁在阳台上设置和搭建有碍市容的构筑物和设施 第六条。临街建筑,应统一设计空调和防盗网安装位置。安装时不得超出外墙面。禁止在临街外墙加设阳雨篷,晒衣架.花架等设施 散落性雨水管及排水管不得顺外墙面设置.第七条,外墙面装饰材料原则上选用颜色墙面漆。不用低档瓷面砖.沿街店面原则上设置全玻璃透明橱窗 门.不得设置卷闸门和金属推拉门、第八条。临街大型商场 店铺 办公楼及公共建筑等、应设置聚光灯 反射灯,霓虹灯或符合建筑物风格的其他灯饰进行亮化、并应作为竣工验收内容,临街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毁损残缺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业主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 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筑施工时。应设置临时安全围护设施,建筑围墙.含临时设施.必须后退路沿石4米、不得将行道树 花坛围进墙内.并对围护设施进行美化处理,第十条、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供电 通讯 有线电视等管线应按规定要求埋入地下管沟,其相关附属设施应设置在庭院或室内,不得占用人行道.对进入居住小区和住户的分线应按设计规范统一安装。第十一条 临街。含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含灯箱、招牌.路牌,的设置。其位置规格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并制作设计效果图,经规划 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 方可设置.第十二条、道路绿带 街头绿地,沿街专用绿地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并按规划设计实施 沿街规划设置围墙,必须透空、透绿 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立面的建设以及装饰美化,亮化工程。经建设,规划 房产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在建的临街建筑物、其立面设计与建设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重新报审.进行调整、已建成的临街建筑物 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逐步加以整改、第十五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 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