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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临街立面建设和街景市容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建成区内主干道及商业街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的设计,施工,装饰以及沿街市容管理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区街景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 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的审批.市房管 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和月湖区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市区街景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临街立面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第四条。临街建筑.严禁擅自改变结构开门开窗.外设管道、开凿孔洞以及在立面。楼顶和人行道上擅自搭建构筑物和设施。第五条,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外露阳台、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要求,严禁在阳台上设置和搭建有碍市容的构筑物和设施,第六条,临街建筑,应统一设计空调和防盗网安装位置。安装时不得超出外墙面 禁止在临街外墙加设阳雨篷。晒衣架。花架等设施、散落性雨水管及排水管不得顺外墙面设置。第七条。外墙面装饰材料原则上选用颜色墙面漆,不用低档瓷面砖,沿街店面原则上设置全玻璃透明橱窗。门、不得设置卷闸门和金属推拉门.第八条 临街大型商场 店铺 办公楼及公共建筑等。应设置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或符合建筑物风格的其他灯饰进行亮化。并应作为竣工验收内容。临街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毁损残缺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业主限期修复 逾期不修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九条,建筑施工时,应设置临时安全围护设施,建筑围墙 含临时设施 必须后退路沿石4米、不得将行道树,花坛围进墙内,并对围护设施进行美化处理。第十条、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供电 通讯 有线电视等管线应按规定要求埋入地下管沟 其相关附属设施应设置在庭院或室内,不得占用人行道,对进入居住小区和住户的分线应按设计规范统一安装.第十一条,临街、含楼顶,户外广告设施 含灯箱、招牌,路牌。的设置,其位置规格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并制作设计效果图。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第十二条,道路绿带。街头绿地 沿街专用绿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并按规划设计实施,沿街规划设置围墙,必须透空 透绿.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立面的建设以及装饰美化.亮化工程。经建设,规划、房产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在建的临街建筑物。其立面设计与建设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重新报审。进行调整.已建成的临街建筑物、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逐步加以整改,第十五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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