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临街立面建设和街景市容管理。改善市容市貌 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建成区内主干道及商业街临街建筑物。构筑物 立面的设计,施工,装饰以及沿街市容管理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区街景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的审批,市房管 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和月湖区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市区街景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临街立面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 临街建筑,严禁擅自改变结构开门开窗 外设管道,开凿孔洞以及在立面 楼顶和人行道上擅自搭建构筑物和设施 第五条,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外露阳台,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要求 严禁在阳台上设置和搭建有碍市容的构筑物和设施 第六条.临街建筑,应统一设计空调和防盗网安装位置,安装时不得超出外墙面.禁止在临街外墙加设阳雨篷,晒衣架。花架等设施,散落性雨水管及排水管不得顺外墙面设置。第七条。外墙面装饰材料原则上选用颜色墙面漆,不用低档瓷面砖,沿街店面原则上设置全玻璃透明橱窗,门.不得设置卷闸门和金属推拉门。第八条.临街大型商场。店铺,办公楼及公共建筑等。应设置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或符合建筑物风格的其他灯饰进行亮化,并应作为竣工验收内容,临街聚光灯。反射灯 霓虹灯毁损残缺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业主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九条.建筑施工时、应设置临时安全围护设施,建筑围墙。含临时设施。必须后退路沿石4米、不得将行道树 花坛围进墙内.并对围护设施进行美化处理、第十条。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 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应按规定要求埋入地下管沟、其相关附属设施应设置在庭院或室内 不得占用人行道 对进入居住小区和住户的分线应按设计规范统一安装.第十一条。临街.含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含灯箱,招牌、路牌、的设置、其位置规格应符合城市规划 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并制作设计效果图。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第十二条。道路绿带,街头绿地、沿街专用绿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并按规划设计实施、沿街规划设置围墙,必须透空 透绿,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立面的建设以及装饰美化,亮化工程。经建设.规划.房产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在建的临街建筑物,其立面设计与建设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重新报审。进行调整 已建成的临街建筑物,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逐步加以整改,第十五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