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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天水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明确职责、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步伐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不及时对严重危房实施改造、致使房屋倒塌,造成师生生命安全事故.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人为因素影响工程实施进度延误工期。不按规定设立危改资金专户.挪用,截留、滞留危改资金,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第三章,责任追究内容第四条,在工程报批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汇总,审核.上报,批复等影响工程项目实施的.由市危改办通报批评 并提请市政府追究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及教育 财政、计划等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未及时下发传达上级项目编制文件要求的.2.项目学校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申请立项建议书的 3 项目申报不实,弄虚作假的.4、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审核,汇总制定项目规划方案并报送的,5.上级项目计划批复后.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启动实施的。6 擅自更改项目计划,提高 降低建设标准和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7。在项目立项审批中、推诿、拖延不能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8。不能在每月5日前上报工程形象进度的,9,其他情形。第五条.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未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造成项目质量隐患事故等。按管理权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六条,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危改办通报批评,并提请县区政府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1.县区财政部门未设立危改资金专户封闭运行的,2、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或用项目资金偿还债务的 3.在规定工作日内不能预拨项目启动资金的,4.按工程形象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报帐拨款的、5 工程完工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不予报帐 拨付资金的 6。未实行项目预决算制度的,7.项目建设弄虚作假.虚列支出套取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8。高价发包工程,提高项目建设成本的.9 其他情形 第七条 县区政府协调不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政府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不能按时审核汇总上报本县区工程建设方案和项目文本,造成工程项目建设延期的。2,在组织项目设计 招、议。标、土建项目施工、项目监理、质量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管理不严,造成项目质量事故和严重后果的,3、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4、未按照项目专户管理资金、资金调度不能及时到位的。5.在规定时限内 未能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的、6,未按市政府要求,减免有关工程项目建设费用的,7.其他未履行的职责.第八条,市级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1.所编制的项目规划方案不实的 2.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及时审核汇总上报县区工程方案和项目文本的,3。在规定工作日内,不能批复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的.4,对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检查不力,造成项目实施进度缓慢的 5,对危改专项资金监督不力、没有按期足额落实的 6.未按市政府要求减免有关工程项目建设费用的、7、未履行其他职责的。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第九条,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公职,的。由市、县区危改领导小组提出意见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分别做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其他教育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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