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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新政办、2003、40号、颁布时间 2003,04 14。生效时间,2003 05,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 一条龙,服务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 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第三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第四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 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 牵头部门统一受理 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 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 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 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第六条.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第七条,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 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二 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 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四 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第九条.为简化联审程序 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 第十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 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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