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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新政办 2003,40号 颁布时间、2003 04,14、生效时间、2003,05,01,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 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第三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 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第四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 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 抄告相关部门 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 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第六条.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 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 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 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 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 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五 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 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 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第十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 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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