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3。40号。颁布时间,2003 04、14,生效时间、2003,05、01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 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 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第三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 第四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 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 具体程序为,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 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 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 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 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第七条。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 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 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 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 勤政高效的原则 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 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第九条、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 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 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第十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