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新政办 2003。40号 颁布时间 2003.04、14,生效时间、2003。05。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 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 办理 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第四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 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 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 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 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 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第六条,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 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第七条、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 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 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 需现场踏勘的 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 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第九条,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 实行 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 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第十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