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新政办,2003 40号 颁布时间.2003.04,14。生效时间,2003,05 01。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 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 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 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 一站式 办理。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第三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第四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 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 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 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 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 第六条.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 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第七条,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 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 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 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 需现场踏勘的 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 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 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第十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