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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新政办,2003 40号。颁布时间,2003 04,14,生效时间,2003,05,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第三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第四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 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 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 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 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第六条、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 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 五 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 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第九条。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 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 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第十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 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 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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