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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新政办、2003 40号、颁布时间,2003,04。14.生效时间.2003 05,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 一站式 办理。一条龙,服务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 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第三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第四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 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 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 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第六条,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 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第七条 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 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 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 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第十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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