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新政办 2003 40号,颁布时间 2003,04,14,生效时间,2003、05 01、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 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市政府指定的项目 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第三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第四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 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 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 限时反馈结果 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 具体程序为 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 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 第六条.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第七条.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 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 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 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四 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 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第十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 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