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新政办,2003。40号,颁布时间.2003,04.14,生效时间。2003、05,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 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 办理 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第三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第四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 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 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 具体程序为.一 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第六条,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 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第七条,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 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 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 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 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 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 认真履行职责 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 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 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 第十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