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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新政办,2003 40号,颁布时间、2003 04。14,生效时间,2003.05,01。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第三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第四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 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 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 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 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 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第六条.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第七条,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 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 必须指派代表参加 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 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第九条,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 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 第十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 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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