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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3。40号,颁布时间.2003、04,14,生效时间。2003 05,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 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 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第三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第四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 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 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 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 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 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 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第七条 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 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 需现场踏勘的 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 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第九条、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 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 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第十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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