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新政办、2003,40号,颁布时间,2003、04.14,生效时间 2003、05、01.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 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第三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 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第四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 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 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 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 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 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二 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 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第七条、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二 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 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 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 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第十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