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新政办.2003.40号,颁布时间、2003,04。14.生效时间.2003。05。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 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 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第四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 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 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第六条,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 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第七条、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 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 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 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 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 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 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